“三令”并行護成長 “教育、感化、挽救”擔責任 這些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案例干貨滿滿!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間,倪某某隱瞞真實身份,通過QQ聊天等方式,選擇小學、初中女生為侵害對象,假借戀愛之名,采取脅迫、哄騙、利誘等手段,先后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6人、不滿18周歲的少女1人,其中長期、多次強奸4人,致2人懷孕后人工流產。倪某某還對其中1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精神控制,教唆、誘騙其尋找留守女童供其強奸。
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倪某某死刑,并于2023年5月23日對其執行死刑。
強奸未成年人犯罪,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給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陰影,使其家庭背負沉重精神負擔,嚴重挑戰法律和倫理道德的底線,歷來是人民法院從嚴從重打擊的重點。本案中,倪某某為滿足畸形心理,專門以低齡女學生為侵害對象,犯罪動機卑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民法院對其依法判處死刑,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以貫之的零容忍態度。
2020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其中學教師身份,以輔導學習為名,分別對2名未成年女學生實施猥褻。
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判令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了法律文書。
參與教育教學的從業人員,應當學為人師、行為規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本案中,楊某某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于律己,卻在教學過程中猥褻未成年學生,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應依法從嚴懲治。為凈化教學環境,防止楊某某“重操舊業”、再次犯罪,人民法院在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的同時,判令其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了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落實從業禁止制度,清除校園害群之馬,同時也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和用人單位自覺落實從業查詢制度要求,防止被禁業人員進入教職隊伍,共筑未成年人保護立體屏障。
未成年人小琴(化名)的父母經調解離婚,離婚時約定小琴由父親直接撫養。因小琴父親長期在工地務工,疏于對小琴的教育和監管,經學校多次向其反映小琴有不良行為,仍未進行合理管教,導致小琴成為“問題學生”。小琴母親認為小琴父親未盡到監護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積極走訪小琴的家庭、學校,充分了解小琴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發現小琴父親作為直接撫養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主觀上忽視了小琴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客觀上未對小琴的不良行為進行預防、制止和合理管教。考慮到小琴父親工作性質無法照料小琴日常學習生活,經征詢小琴的意愿,認為由小琴母親撫養更有利于小琴的健康成長,遂變更小琴由其母親直接撫養。同時,小琴父親仍對小琴負有家庭教育的責任和義務,法院依法向其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其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本案中,小琴父親作為小琴的撫養人,“養而不教、監而不管”,對小琴的身心健康成長極為不利,法院在充分評估后,依法變更了小琴的撫養關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父母對子女均有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法院在依法變更小琴撫養關系的同時,向小琴父親發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小琴父親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該案為督促父母“依法帶娃”,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促進良好家庭家教家風的形成,起到了裁判指引作用。
年僅12歲的小明(化名)因瑣事被其父親逼迫脫光上衣,雙腿跪在家門前的公路上,遭受其父親體罰、毆打。當地婦聯發現后,以未成年人維權機構身份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令。
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開展調查,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小明父親毆打、威脅、忽視、冷遇小明。法院還聯合當地婦聯、派出所、村委會等部門到小明家中,督促其父親依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同時在事后不定期進行回訪,跟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落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旗幟鮮明地向家庭暴力宣戰,其中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預防和制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人民法院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向小明父親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協同婦聯、公安和村委會等部門,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跟蹤、回訪工作,確保“令行禁止”,切實織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司法防護網。
2021年5月,未成年人小軍(化名)與其他未成年人飲酒后,發現停放在某小區門口的一輛摩托車未上鎖,后共謀將其盜走。經鑒定,被盜的摩托車價值人民幣三千元。案發前,小軍具有多次行政處罰的劣跡,并且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內再次受到治安處罰,檢察機關遂撤銷附條件不起訴,將本案訴至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約見小軍的父親,了解小軍的家庭教育背景。經過多次與小軍及其家庭成員交談,承辦法官發現,小軍因與其父親產生矛盾離家出走,加之法律意識淡薄,進而走上犯罪道路。為此,承辦法官邀請心理專家對小軍及其父親進行心理輔導,深層次分析小軍犯罪原因,制定思想矯正方案,對其進行法治教育和挽救。承辦法官主動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對其排憂解惑、寓教普法,并多次走訪小軍所在社區、公安機關,邀請社區志愿者和片區公安民警形成合力,共同對小軍進行幫教。通過一系列努力,小軍逐漸解開心結,重新回歸家庭,不僅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表示深深的懺悔,還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他人犯罪線索。小軍父親也主動聯系被害人退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綜合以上,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小軍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向小軍的父親下達了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加強對小軍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階段是個人實現自我價值的開端,未成年人的成長關系到家庭的幸福、國家的未來。面對犯罪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在辦案中,不僅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還要肩負起“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通過社會調查,找準小軍犯罪的“失足點”,發現癥結在于其被原生家庭傷害了自尊心,找不到排解情緒的正確方法,因此以家庭教育為切入點,教導小軍回歸正道,幫助小軍父子修復家庭關系。案件審結后,承辦法官依然關注小軍及其家庭,持續跟蹤回訪,為小軍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2019年,未成年人小慧(化名)的父母經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小慧由父親撫養,母親不用支付撫養費。2021年,小慧因先天性心臟病入院治療,小慧父親為此支付高額醫療費用,后小慧又被診斷為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需在相關機構進行培訓治療,小慧父親為此支付大額培訓治療費用。小慧母親在小慧患病期間,未分擔醫療費用,小慧父親遂訴至法院要求小慧母親分擔小慧疾病治療的大額費用支出。
人民法院認為,父母離婚之后,子女無論由哪方撫養,父母雙方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關于子女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離婚后的父母任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遂判決小慧母親承擔小慧治療疾病期間一半的醫療費用,同時確定小慧母親每月負擔小慧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小慧年滿18周歲時止。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對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倍加呵護,使其能夠順利健康成長。本案中,小慧父母離婚時在調解書中約定小慧母親不負擔小慧的撫養費,但小慧父親因治療小慧的疾病,不得不承受較大的經濟壓力,小慧的生命健康權也因經濟問題面臨困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費用,但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子女可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本案中,人民法院為更好維護小慧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小慧患病的現實情況及后續治療需要,對小慧母親充分釋法明理,其母親表示愿意承擔一半的醫療費用,同時法院適時變更了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判決小慧母親承擔小慧后續的撫養費,有效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發展權等法定權利。
2021年4月,未成年人小剛(化名)因感情糾紛毆打他人致輕傷二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小剛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判決生效后,審理法院依托該院“守望未來”工作室平臺,為小剛組建了一個包括小剛父親、社工、司法所工作人員、心理咨詢師、物業經理、承辦法官、檢察官共同參與的微信群,并將該微信群命名為“向陽而生”。通過該微信群,法官了解到小剛與父親吵架,半夜被趕出家門,便及時聯系小剛幫助其找到暫住處,并聯合檢察院、司法局對小剛父親予以訓誡,其后又多次聯系心理咨詢師對小剛父子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改善父子關系。當小剛父親反映小剛仍未脫離原來的朋友圈,依然多次夜不歸宿的信息后,法官及時與司法局、政府街道和物業公司溝通、協調,幫助小剛在物業公司找到工作。針對小剛反映沒有能力繳納電工考試報名和培訓費的問題,法官幫助小剛墊付了考試培訓費用。通過鼓勵和幫扶,小剛在成年后的第一個月就考取了特種作業電工證,并成為了物業公司正式員工,其家庭經濟條件得到極大改善。目前,從小缺失母愛的小剛仍通過微信群與法官姐姐保持密切聯系,有心事、困難都會第一時間告訴法官姐姐。
絕大部分罪錯少年都是成長于父母角色缺位的家庭,從小缺乏正向的引導,在家庭教育缺失的地方,法治教育和司法力量就必須跟上。人民法院充分融入“六大保護”,發揮司法機關、政府部門、社會力量在未成年人幫教工作中的作用,推動解決親情缺失等影響幫教效果的突出問題,有效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重返正軌。該機制的探索對提升罪錯未成年幫教效果提供了樣本。
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強奸案件中,發現被害人趙某(化名)系殘疾人,其丈夫已去世,獨自撫養一兒一女,靠低保維持基本生活。因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同住一個村組,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面臨很大的精神壓力。法院獲知該情形后,一方面及時協調民政部門給予孩子們生活補助,解決母子三人的生活困窘。另一方面,考慮到若被害人子女繼續與被告人家屬同住一個村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經與被害人娘家親屬協商,幫助趙某及其子女搬離了原住所。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沒有就案辦案,針對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面臨的困境,及時聯系協調民政部門給予生活救濟,并幫助其脫離原來的生活環境,極大改善了被害人子女的成長環境,避免涉案困境兒童因得不到及時、有效救助,導致其身心健康不斷受到傷害,甚至對生活失去信心、對社會產生怨恨。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社會”聯動救助,幫扶涉案未成年人脫困,用愛心為他們撐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人民法院在審理余某某強奸、介紹賣淫一案時,發現轄區存在未成年人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在校生頻繁出入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兼職,以及酒吧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等情況。為了預防性侵未成年案件發生,凈化未成年的成長環境,法院就相關問題向當地教育局、文化和旅游管理局、公安局三家單位制發了司法建議書,并全程跟蹤問效。
針對未成年人中學階段輟學,多名在校中學生頻繁出入酒吧等娛樂場所消費,或在娛樂場所兼職甚至從事賣淫、介紹賣淫活動等問題,人民法院建議教育局嚴格落實義務教育制度,防輟控輟,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切實履行好教育管理職責,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教育矯治;強化家校聯動工作機制,完善對學生校外的監管制度;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引導學生樹立法治觀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針對轄區內酒吧存在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隨意出入酒吧并對其出售酒水等問題,建議文化和旅游管理局、公安局加大對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法治教育;加強對轄區內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日常執法監督和管理;對招用未成年人、接待未成年人消費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三家單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后,迅速進行整改并復函整改情況。教育局開展常態化系列活動,落實雙線多級包保責任制,保障學生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通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管理教育矯正學生不良行為;文化和旅游管理局對文化市場特別是娛樂場所、網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再部署,全面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專項活動;公安局對旅館業滾動式排查整治,推進落實旅館業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重點打擊黃賭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規范了轄區旅館業經營。通過一系列整治活動,未成年人輟學務工及出入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兼職的問題明顯得到改善。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建議,推動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源頭治理,健全完善相關長效機制,各單位形成合力,共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人民法院在審理幼童小磊(化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時,前往某商場游樂區對小磊骨折原因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該商場作為轄區內最大的綜合性商場,擁有多個大面積兒童游樂設施,事發游樂場占地300多平方米卻只有4名員工在場看管,人員配備不足,部分設施也存在安全隱患。法院遂向涉案公司發送司法建議書,督促該公司履行對兒童的安全保障義務。
司法建議書要求涉案公司高度重視兒童的身心健康,嚴格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要求,排查所經營商場存在的所有安全隱患,確保兒童游樂設施的安全,合理安排人員配置,做到舉一反三,將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消除在源頭。
司法建議書受到被建議公司的高度重視,該公司多次召開安全專題會議,不僅對涉案游樂場所進行排查整改,也對整個商場類似區域逐一排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問題,并在游樂項目處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提示家長注意兒童游樂項目及適齡范圍。人民法院對辦案中發現的涉及兒童安全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防范化解安全隱患,為轄區內兒童茁壯成長密治安全防護網。法院以“小函”筑就事關每一個孩子、每一個家庭的“大安全”,從末端辦案到前端預防,以實際行動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