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整治養老詐騙 | 借養老之名 騙取1.94億元
——咸寧市首例養老詐騙案一審宣判
7月27日,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咸寧某養老有限公司、咸寧某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人謝某澤、黃某初等10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咸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謝某澤伙同被告人吳某及其他人員共同出資成立咸寧某養老有限公司,在咸寧、武漢、孝感、岳陽等地設立營銷點或分公司,聘請或邀約被告人黃某初、陳某文、廖某華、王某昭、柯某欽、李某壽、劉某、彭某仁等人擔任營銷點或分公司的營銷負責人等職務,在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情況下,以養老服務消費優惠和分期返利為幌子,向社會老年群體發展會員,收取養老預訂金,以此方式變相吸收資金。非法集資后大部分資金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且公司養老業務收益難以覆蓋資金使用成本,僅靠借新還舊維持運轉。經審計,共向2392人吸收資金1.94億元,至案發時,尚有1499人0.99億元吸收資金未還。
咸安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吳某、黃某初、陳某文、廖某華、王某昭、柯某欽、李某壽、劉某、彭某仁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高額返利為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單位咸寧某養老有限公司、咸寧某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應對相關人員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澤另犯他罪,刑罰未執行完畢,應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某初、陳某文、廖某華、吳某、李某壽、彭某仁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其中被告人李某壽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黃某初、陳某文、廖某華、柯某欽、吳某、李某壽、劉某主動退出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昭、柯某欽、劉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對于被告人以吸收資金向被害人支付的返現、福利補貼依法予以折抵本金,謝某澤利用集資詐騙犯罪所得以涉案公司或個人名義購置的財物應當依法追繳。
為保護老年群體合法財產權益,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咸安區法院對被告人謝某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連同之前另案已判的有期徒刑及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30萬元;對黃某初等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對被告人李某壽免予刑事處罰;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對使用吸收資金支付的超過未歸還本金金額的利息予以追繳,對公安機關查封的被告人用涉案資金購買的財物予以追繳,均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