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了第二批10個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案例全文詳見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劉敬東介紹了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通氣會。
劉敬東介紹說,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都是“一帶一路”建設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涉及信用證開證、股權轉讓合同、居間合同、獨立保函、海域污染損害賠償、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外國商事判決等案件,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與廣東藍粵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證開證糾紛再審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遠期跟單信用證開證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合同體系解釋的方法,依法保護了持有提單的開證行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同時澄清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提單憑證法律屬性之爭。
據了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的案件絕大部分為涉外案件,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適用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查明和適用外國法、適用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公共秩序保留等問題,如在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海域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涉及到《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解釋,該案嚴格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明確公約規定的環境損害賠償限于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西門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則是自貿試驗區內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該案確認仲裁條款有效,并明確“禁止反言”,踐行了《紐約公約》“有利于裁決執行”的理念。
劉敬東介紹說,在“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過程中,案件所涉的交易類型日趨豐富,一方面會出現更多的立法空白,需要我國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則將更多地涉及我國和沿線國的法律沖突和協調問題。如棲霞市綠源果蔬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證轉讓糾紛一案,系涉“一帶一路”沿線國的信用證轉讓糾紛,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對中介行錯誤通知的責任范圍均沒有明確規定,而中介行與受益人之間又沒有合同關系,這就需要法官填補法律漏洞,依據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確定中介行負有準確通知信息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需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這對保障信用證交易秩序安全十分重要。
據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圍繞司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就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對外擔保等迫切需要解決的涉外審判疑難問題出臺司法解釋,并著手制定有關船員勞務糾紛問題、海洋資源與生態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同時,出臺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涉外訴訟管轄機制,推進海事法院管轄海事刑事案件試點工作,維護藍色國土安全,保障海上絲綢之路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