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8—2022年度)》,同步發布了湖北法院開展長江大保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F將案例刊載,供參考。
案例一
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中鐵十四局二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中鐵十一局一公司等環境侵權損害責任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因修建高速公路,中鐵十四局二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中鐵十一局一公司各自的標段施工單位將開挖的工程棄渣堆放在六里峽庫區范圍內,侵占水庫庫容,造成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發電損失,且中鐵十四局二公司施工項目部開挖工程導致六里峽電站三里溝引水隧洞垮塌,造成搶修費用、發電損失、深度調峰費等損失,引發本案訴訟。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申請對棄渣總量和清除棄渣所需費用以及引水洞坍塌、工程棄渣導致的發電損失等事項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
【裁判結果】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鐵十四局二公司賠償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8877688元,賠償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4952106.50元,賠償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920417.83元;中建三局一公司賠償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308629元,賠償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88860.94元,賠償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49640.58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因向水庫傾倒固廢施工棄渣引起的環境污染賠償糾紛案件。一審判決確定為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不當。依據生態保護優先原則,應由中鐵十四局二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首先承擔將投放傾倒在六里峽水庫庫區的施工棄渣自行清淤的“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的責任,判決:中鐵十四局集團二公司賠償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停發電損失4952106.50 元,賠償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停發電損失920417.83元;中建三局一公司賠償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責任公司發電損失670681.86元,賠償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發電損失375887.69元;中鐵十四局集團二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90天內按照湖北省神農地質工程勘察院出具的《棄渣部位測量成果報告》以及《棄渣部位測量成果報告(補充成果說明)》中分別確定的各棄渣點上的棄渣量進行恢復性棄渣開挖清淤,恢復和保護六里峽水庫庫區生態環境;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棄渣開挖清淤事項,則應在期滿后十五日內分別向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公司和房縣柳園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棄渣清淤費用8877688元和20308629元,由房縣六里峽電站有限公司和柳園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代為完成清淤事項。
【典型意義】
本案系向水庫傾倒固廢施工棄渣引起的生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審法院將案件定性為一般財產損害責任糾紛并作出判決,二審法院在依法糾正原審判決的同時,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理念,探索環境修復性判決方式,判決由各被告限期完成水庫棄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擔金錢債務進而免除環境修復責任的境地;對于其他損害,判決賠償經濟損失,既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地保護水庫生態環境。此外,延伸司法職能,判決后隨附司法建議書,督促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執行水庫棄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態環境能夠得到真正的修復。
案例二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荊州海子湖投資有限公司等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是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廟湖翹嘴鲌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位于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海子湖,主要保護對象為翹嘴鲌以及菱、蓮等。恒升公司當時在廟湖內馴養子一代、子二代中華鱘。荊州海子湖投資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既未進行規劃環評,也未按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于2015年5月展開鳳凰大道及跨越廟湖的橋梁(羋月橋)項目建設事宜。項目施工過程中,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5日,養殖場出現36尾成年子一代,近6000尾子二代中華鱘非正常死亡。經專家調查、分析和論證,認定鳳凰大道施工造成恒升公司養殖用水供給不足,施工給緊鄰的養殖池帶來震動和噪音,以及持續高溫和養殖密度過大,均系可能導致中華鱘死亡的原因。在荊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下,四被告完成了整改工作。經過當地農業農村局、環保局依法履職,最終中華鱘整體搬遷工作圓滿完成,相關環評手續得以完善,環長湖生態修復項目投入巨資,相關工程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較好地降低了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原告以其訴訟請求在多方參與共同努力下已經得以滿足,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已經實現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系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對于此類案件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應當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全部實現。四位被告對生物保護、環境修復情況進行了公告,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保護區生態修復工作進行了現場調研和咨詢,相關專家對保護和修復情況亦持肯定性意見??傮w意見與觀點認為,對中華鱘采取的保護措施是積極有效的,不良影響已經消除。在保護區內采取的綜合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生態環境質量得到較大提升。
鑒于被告已經在事發后終止承包養殖合同,實施環長湖濕地修復PPP項目,開展廟湖清淤工程,對保護區采取一系列生態修復措施,廟湖水質由劣五類變為三類水質。同時,通過征收補償恒升公司,搬遷養殖基地,建成過渡性中華鱘養殖基地,子一代中華鱘生長發育狀況良好,子二代中華鱘約2.1萬尾進行增殖放流、贈予科研機構、搬遷等。被告生態環境治理效果明顯,原告提出的前四項涉及公益的訴請已經實現。原告提出的第5項、第6項相關訴訟請求與普通民事訴訟訴請沒有區別,應認為原告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原告申請撤回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武漢海事法院經審查最終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城市化引發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糾紛案件。長江孕育了豐富的水生生物資源,但受人類活動影響,長江珍稀特有物種持續衰退,經濟魚類資源量接近枯竭。本案人民法院在審查撤訴申請過程中,重點對保護區和中華鱘進行了現場考察、勘驗,通過公開整改信息,邀請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監督,邀請專家論證等方式,讓審判權在陽光下運行,讓公眾有序有效地參與公益保護。對照四被告整改措施,人民法院認真檢視原告每一項訴訟請求,確認全部實現后裁定準許撤訴,有效提高了當事人的法治和環保意識。此外,本案中人民法院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能動性,構建與地方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聯動機制,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宣傳工作制度,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共建美麗中國。
案例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九、陳某新、雷某華為實施電捕魚,共同出資購買電捕魚船舶1艘及相關設備,后李某九又邀約熊某孝入伙。此間,李某九邀約李某紅等人參加非法捕撈,按次給付參與捕撈費用。2018年4月10日至6月4日,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多次在長江枝江段禁漁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5376.6斤,變賣漁獲物得贓款25148元。經評估,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的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成魚潛在損失量約7976斤,幼魚損失量約174萬尾。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九等8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李某九等8人投放成魚7976斤、幼魚174萬尾以修復生態。一審審理中,李某九等人的親屬代為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放流成魚、幼魚。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長江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被告人李某九等人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非法捕撈行為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應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不等,退繳違法所得;并就電捕魚水域放流成魚7976斤、幼魚174萬尾承擔連帶責任(已履行的放流部分予以扣減)。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中上游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所涉長江宜昌至枝江段,漁業資源豐富,是長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場的主要分布江段。近年來“電毒炸”非法捕撈作業方式屢禁不止,導致該江段漁業資源不斷衰退。本案系目前為止該江段內抓獲的最大團伙電捕魚案件,人民法院對8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同時判令采用放流成魚和幼魚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并將生態修復義務履行情況納入量刑情節,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態系統修復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安全。
案例四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網湖大湖為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主要湖泊,并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護名錄。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殖公司)與黃石市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合同,約定由其承包網湖大湖進行生態漁業養殖。2014年至2016年,養殖公司先后向網湖大湖違法投放磷肥約1000噸、氮肥約2000噸、有機肥約1000噸,豆渣、啤酒糟等約46000噸。網湖整體水質類別由2013年的Ⅲ類逐漸降至2016年的Ⅴ類,水質惡化,主要超標項目為總磷,水質呈中富營養狀態級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網湖大湖水質總磷超標的損害后果,與養殖公司進行漁業養殖過程中違法過度投放肥料和飼料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養殖公司作為污染者,應承擔侵權責任。故依據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判決養殖公司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1946776元,支付至陽新縣財政局非稅財政專戶,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漁業養殖引發的水污染糾紛案件。長江流域濕地、湖泊分布廣泛,類型多樣齊全,在維護淡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網湖濕地位于長江一級支流富水河下游,是東方白鸛、小天鵝等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被專家譽為“濕地水禽遺傳基因保存庫”。本案中,養殖公司雖然依據合同享有在案涉區域進行生態漁業養殖的權利,但同時也負有不得投肥(糞)養殖、采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的義務。人民法院判決養殖公司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款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為改善和恢復湖泊、濕地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被告單位湖北瑞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單位湖北瑞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鍶公司)甲磺胺項目在未通過環保驗收的情況下正式投產。瑞鍶公司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要求新建預處理設施、未對已有污水處理站進行改造升級,亦未對甲磺胺項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屬銅進行監測。2016年至2017年8月,由于原污水處理站無法有效處理雙甘膦和甲磺胺生產混合廢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通過連接軟管方式將生產混合廢水直接排入總排污口,經涵管流入徐家溪后匯入長江。經環保監管部門檢測,瑞鍶公司污水處理站氧化反應池水樣中總銅超標178.6倍。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瑞鍶公司共生產雙甘膦3646.60噸、甲磺胺362.83噸,產生大量含銅廢水并直接排放。此外,被告人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國家法律和環評要求將瑞鍶公司產生危險廢物(HW49)活性炭廢渣送至有資質危廢處理單位進行處理,而由工人將活性炭廢渣傾倒至公司鍋爐房煤場與燃煤混合后焚燒,共非法傾倒、處置活性炭廢渣17.41噸。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瑞鍶公司違反國家規定,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178.6倍排放含銅污染物,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活性炭廢渣17.41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先文等人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授意或默許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被告人王先炳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違規排放有毒物質,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瑞鍶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個月不等,單處或并處罰金10萬元至3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叭瑫r”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緊密相關,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單位瑞鍶公司在未通過環評驗收的情況下進行生產,無視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要求,未新建預處理設施,亦未對已有污水處理站進行改造升級,將含重金屬銅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入長江支流徐家溪后匯入長江,嚴重污染環境,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相關責任人授意或默許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直接造成長江水體污染,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有助于強化排污企業及單位主管人員的環保責任意識,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嚴格遵守“三同時”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切實將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
案例六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胡某某、余某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保安湖位于長江南岸,跨鄂州市和大冶市,屬集中式生活飲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2016年8月16日,原國家林業局明確保安湖濕地公園正式成為國家濕地公園。2017年5月,胡某某為研究新能源,購買1噸甲醇及100公升柴油混裝于不銹鋼儲罐內。同年7月3日,該儲罐發生泄漏,胡某某安排余某某處理,余某某指使他人用貨車將38噸廢液混合物傾倒在大冶市還地橋鎮某公司庫存料場內。經原省環境保護廳認定,傾倒的廢液(甲醇、柴油和水的混合物)為危險廢物。11月13日、14日,胡某某、余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還地橋鎮屏山村十六組、十七組諒解。2018年12月26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對胡某某、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2019年6月28日,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確認胡某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石油類污染損害,損害金額39.9萬元。2020年12月31日,省檢察院指定武漢鐵路運輸分院就本案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武漢海事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一是鑒于案發4年多,生態環境污染發生地還地橋鎮某公司庫存料場已經進行平整和綠化,排放的污染物已經遷移轉化,當年受污染的土壤和水體不復存在,雙方一致同意胡某某、余某某采取異地補種復綠、勞務代償等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責任。二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與黃石市五湖村簽訂造林協議,應保障生態林的公益性,履行過程中應接受相關單位、機構和群眾監督。三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選擇黃石市一家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文本需要經公益訴訟起訴人同意、法院審定。四是胡某某、余某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分三年三期,每365天按不少于5萬元向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定賬戶支付鑒定費用,共計15萬元。
武漢海事法院將調解協議內容書面告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兩行政機關對調解協議內容未提出不同意見。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及參與權,武漢海事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對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武漢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調解書已經當事人簽收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提起的涉濕地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作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的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2022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正式施行。保安湖濕地公園是原國家林業局明確的國家濕地公園。本案被告購買甲醇、柴油研究新能源燃料,對二者化學性質應較為了解,明知自身不具有合法處理泄漏的甲醇、柴油與雨水混合形成廢液的資質與能力,仍擅自將未經處理的廢液直接違法傾倒,導致危險廢物經過地表、基巖層表隨徑流最終匯入保安湖,危害國家濕地公園水體,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兩被告對于傾倒廢液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對環境污染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案涉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屬于長江大保護重點整治內容。通過本案的審理,能夠震懾環境違法者,并警醒相關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更加注重綠色、低碳、環保。二是調解書內容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綜合運用異地修復、勞務代償、賠禮道歉、分期履行等多種方式,既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又創新環境修復責任方式,既有警示教育作用,也有示范導向意義。
案例七
云夢縣人民檢察院訴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河道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楚王號”餐飲躉船建成并投入使用,總噸位518噸,船體由鋼纜系錨于云夢縣清明河橋南下600米處的府河河道中,主要用于經營餐飲業。2016年該船因環保問題被責令停止營業,后一直閑置于府河河道中,至本案起訴之時,該船已閑置于府河河道中近四年時間。公益起訴人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確認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對“楚王號”餐飲躉船妨害行洪、危害河道安全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2.判令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繼續履職,依法采取措施對“楚王號”餐飲躉船進行處理,排除河道安全隱患。
【裁判結果】
云夢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系府河河道的主管機關,其對河道內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物體具有相關的監管職責。案涉“楚王號”躉船并非船只,其系無動力裝置的矩形平底非自航船,固定在岸邊,是作為商用的餐廳,應當認定為“水上建筑物”?!俺跆枴辈惋嬡O船自被叫停經營后,一直閑置于府河河道中,無人看管打理,每到汛期,船體阻礙上游沖下來的枯木、水草、垃圾,在河道中形成大面積的淤積,對行洪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另外,“楚王號”餐飲躉船下游一千米左右為橡膠壩水利工程,“楚王號”餐飲躉船長期無人照看,一旦船體發生傾斜、脫錨、解體事故,將對橡膠壩水利工程造成極大的破壞。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作為府河河道的主管機關,應當履行監管職責。故云夢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對“楚王號”餐飲躉船長期閑置妨礙行洪和影響河道安全的法定監管職責。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河道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爭議焦點在于“楚王號”躉船的性質。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認為,“楚王號”餐飲躉船屬于船只,不是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物體,其對船只并無監管職能,應由海事部門或防汛抗旱指揮部門等其他部門進行監管。一審法院認為,“躉船”初創于英國,系無動力裝置的矩形平底非自航船,后來發展為商用的酒坊、餐廳、游樂場、水上旅館、會所等等。本案中,“楚王號”躉船作為“水上餐廳”而存在,其是固定的、供人們生活、餐飲、存放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地,應當認定為“水上建筑物”。該躉船長期閑置于河道中,阻礙行洪,造成河道安全隱患。云夢縣水利和湖泊局作為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履行相關監管職責。本案審理明確了躉船性質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案例八
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檢察院訴荊門市掇刀區水利和湖局不履行水資源保護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紅鶴水庫位于掇刀區團林鋪鎮白鶴村和雙碑村,是一座以農業灌溉為主,兼顧防洪等綜合效益的?。ㄒ唬┬退畮?,承雨面積為3.0km2,總庫容為179.48萬m3,工程等別Ⅳ等,水工建筑物級別為4級。2020年12月30日,掇刀區政府公布的《關于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成果的公示(第二批)》中,紅鶴水庫管理范圍劃界面積為484171m2,且紅鶴水庫四周埋設了管理范圍界樁。紅鶴水庫管理范圍內分布著多個魚塘、生豬養殖場以及用于家禽養殖的簡易板房等建(構)筑物,部分魚塘屬于養殖戶自行筑壩修建,部分魚塘水體與水庫水體之間有連通渠,且生豬養殖廢水和糞便直排魚塘,然后通過連通渠流入紅鶴水庫,部分房屋及簡易板房未經許可,屬于使用者自行修建。掇刀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掇刀區水利和湖泊局對紅鶴水庫管理范圍內的上述違法建設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掇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掇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掇刀區水利和湖泊局作為掇刀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紅鶴水庫負有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紅鶴水庫范圍內存在多處違法修建的建(構)筑物,侵占了水庫蓄水面積,影響水庫調蓄功能和行洪安全,破壞了水域生態環境,應當對其依法處理。掇刀區水利和湖泊局雖然采取一定措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履職,對保護水庫起到重要作用,但紅鶴水庫管理范圍內存在多處筑壩攔汊及違法修建的建(構)筑物等情形未改變,足見其并未完全履職到位,故應當繼續履行職責。掇刀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責令掇刀區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掇刀區團林鋪鎮紅鶴水庫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構)筑物依法處理。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庫區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生態文明建設是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環境問題的形成,往往是多因一果,環境執法監管中易出現相互推諉、怠于履職情形。本案被告抗辯理由有二:一是紅鶴水庫的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轄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被告已經依法履行了對紅鶴水庫的監管職責。二是紅鶴水庫周圍存在魚塘、養殖場等污染源,系歷史原因導致,需要地方政府和多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一審法院追根溯源、辯法析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中查找出被告對案涉環境問題具有監管職責的具體規定,對被告抗辯理由一一予以回應,明確被告的監管職責,對涉及多部門協同的生態環境監管職責認定具有參考意義。
案例九
被告人張新民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張新民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張新民伙同張紅明在洪湖市燕窩鎮通過開設賭場起家,聚斂錢財。2010年左右,張新民、張清明注冊成立了洪湖市鑫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通過非法發放高息貸款獲取經濟利益。2014年,張新民開始進入并逐漸控制長江燕窩水域非法采砂行業,向采砂船收取“保護費”。為持續牟取非法利益,張新民先后網羅了李啟燈、蔡綠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張新民為組織、領導者,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為骨干成員,胡衛、彭露、蔡磊、杜成、張小貝、房新建、杜祖平、張衛星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長江非法采砂業中,張新民安排李啟燈具體負責,如果發現不明采砂船進入其控制范圍,就向張新民匯報并邀約組織成員進行打砸、驅離;蔡綠波負責采砂資金的收取、購買犯罪工具與日常開支等。張新民為便于控制長江非法采砂行業,伙同他人用5萬元左右購買了一艘快艇用于日常巡江并驅趕不明采砂船。為應對行政管理單位的稽查與處罰,2016年向長江水務管理部門兩次繳納罰款24萬元;另外,還支出500元購買了10把鋼叉;為掩飾犯罪購置了絲襪、罩衣等作案工具,并通過發放工資、賠償受害人損失、平息事態等手段籠絡人心,支持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為收回高利貸,實施非法拘禁犯罪,暴力毆打他人作案1起1人。在賭場中為維護不法利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起,致1人輕傷。為控制長江非法采砂業,排擠、打擊競爭對手,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犯罪2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起,共致1人死亡、1人輕傷、2人輕微傷,2臺車輛毀壞,損失價值8718元。該組織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窩鎮造成重大影響,并對長江燕窩水域采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還對當地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破壞。
【裁判結果】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新民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親情關系為基礎,與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胡衛、彭露、蔡磊、杜成、張小貝、房新建、杜祖平、張衛星等人,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新民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胡衛、彭露、蔡磊、杜成、張小貝、房新建、杜祖平、張衛星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對其所犯罪行負責。判決張新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蔡綠波等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張新民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張紅明、張清明、李啟燈、房新建、杜祖平等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各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各類犯罪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認定并充分考慮各種情節,對各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張新民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湖北境內首起長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張新民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法開采江砂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僅破壞長江生態環境,而且最終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流域周邊的經濟與社會秩序。對張新民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公開審理審判,積極響應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長江提出的“共抓不保護、不搞大開發”指示精神,有力打擊了長期稱霸長江荊州水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破除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后的保護傘,維護人民群眾安定的生產生活秩序,昭示著國家司法力量維護政治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領域應當肩負的職責和使命。
案例十
被告人黃林等十人、被告單位宜昌市中源集匯砂石有限公司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黃林同被告人李彪、沈傳望、楊慶宜、劉世榮、鄒勇商議注冊成立被告單位宜昌市中源集匯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源集匯公司),經營砂石業務。李彪等6人均系該公司股東,并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管要職。同時黃林也系“格林928”號運砂船船主。
2017年2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黃林通過指示被告人周佳代表“格林928”號,與“三無”吸砂船船主尹明春合謀,與被告人劉其兵、張紀海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共同在長江枝江段馬羊洲等水域非法采集長江砂257500噸。同時,黃林利用其中源集匯公司財務總監身份,將“格林928”號非法開采的長江砂賣給中源集匯公司銷售,市場價格30元/噸,采砂價值共計人民幣7725000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中源集匯公司除收購“格林928”船所采的長江砂外,還另確定由“湘岳陽貨1990”船進行非法采砂并由中源集匯公司負責銷售,兩船采集長江砂銷售金額共計8266500元。李彪、黃林等6名股東各獲得銷售分紅款40萬元。
本案案發后,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出具了關于黃林、尹明春等人非法采砂致害案生態環境修復的報告,認為采用回填式修復方案,修復費用為1063509元。
【裁判結果】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中源集匯公司、被告人黃林、李彪、尹明春等10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非法采集長江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黃林作為中源集匯公司的股東,同時參與了中源集匯公司的相關犯罪行為,對其在公司里的犯罪行為也應作為從重的量刑情節一并處理。中源集匯公司、黃林、尹明春非法采集長江砂,破壞了長江自然生態和影響了人文環境安全,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判決被告人黃林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622000元;被告單位中源集匯公司判處罰金1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864100元;被告人李彪等5名中源集匯公司股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至10萬元不等;被告人尹明春等4名直接采砂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1萬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515500元至17500元不等;被告單位中源集匯公司、被告人黃林、尹明春連帶賠償生態環境評估費及修復費1123509元。
被告人上訴后,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向水庫傾倒固廢施工棄渣引起的生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審法院將案件定性為一般財產損害責任糾紛并作出判決,二審法院在依法糾正原審判決的同時,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理念,探索環境修復性判決方式,判決由各被告限期完成水庫棄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擔金錢債務進而免除環境修復責任的境地;對于其他損害,判決賠償經濟損失,既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地保護水庫生態環境。此外,延伸司法職能,判決后隨附司法建議書,督促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執行水庫棄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態環境能夠得到真正的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