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經典
——《司法過程的性質》
初讀《司法過程的性質》,是踏進象牙塔學習法律的第一年,老師推薦的法學生必讀書目榜首就是它。坦率地說,當時大致翻了翻,有點知其然又不知其所以然的感覺。后來疫情在家重溫這本書才明白,沒有普通法系的學習背景及司法實務經驗,難以窺其全貌,難以明其要義。
《司法過程的性質》一書是根據卡多佐在耶魯大學的演講整理而成的,是卡多佐對自己法官職業生涯的總結和經驗之談。他闡述了法官判案時擔當的職責以及裁決的方法,厘清了司法過程的性質和影響司法的各種限制因素。對于司法過程到底是什么樣的過程,卡多佐在書中如是寫道:“當我決定一個案件時,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了什么樣的信息資源來作為指導?我允許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對結果起了作用?它們又應當在多大比重上發揮作用?”為了回答這一個又一個連環疑問,卡多佐將司法的過程生動形象的比喻為一個釀造化合物的過程,而法官親自參與這個釀造的過程,其中影響釀造的因素其實就是裁判的四種方法——哲學的方法、歷史的方法、習慣的方法、社會學的方法。法官在釀造的過程中會根據哲學、歷史、邏輯、習慣以及其他成分進行平衡,小心增減,謹慎調試每一成分所起的作用,最終盡可能明智地決定哪種成分起主要作用。
初讀之時,我還疑惑習慣為什么會在司法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當時簡單地認為法律既是固定的條文,法官只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判案即可,將案件事實與法條鏈接起來就能解決紛爭。直至后來在法院從事司法工作,才明白卡多佐書中所講習慣在司法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就比如在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在交房后發現該房屋廚房無煙道,廚房所對上層為衛生間,原告認為該房屋不符合住宅設計標準,沒有考慮消費者的心理感受和生活習慣禁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并賠償損失。法官審理后認為消費者的購房目的都是用于居住生活,現房屋設計違背了一般大眾的心理預期,違背了中國人的生活習慣禁忌,無法達到正常居住生活的合同目的,遂依據習慣解除合同,保障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一書中,卡多佐認為習慣更多的是在邏輯與歷史的方法失效時的另一種檢驗標準。這種標準在人們的生活習慣和日常實踐中產生,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就需要以一個普通人的視角對習慣的標準進行審視。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法官都要考慮某些特別的市場、貿易或者職業習慣,當時的社會風氣和導向、核心價值觀、時代標準以及人們的通常思維。其實習慣的方法通常并不是單獨參與司法過程,在個案中可能將習慣與傳統道德、流行的關于正確行為的標準和時代風氣融合,這是習慣的方法和社會學方法之間的契合點。
卡多佐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中指出,由于社會生活太過復雜,以至于在人的能力范圍內不可能存在注重每個細節的、適用于各種案件、可以解決每一種問題且又公正合理的法律。而且法官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他有喜好和偏見、本能、情感、個人經歷,這些主觀因素或多或少會影響他們的判決,因此在判決中或多或少會打上法官個人喜好的印記。純粹的理性只存在于理想的世界中,法官能做的就是盡可能無限接近客觀理性,從而做出他們所認為的最為公正的判決。法律的體系也許不夠完備,法官也不可能全然理性完美,但這種不完備不完美在大部分情況下,對一個普通人的生活之影響微乎其微。在千百年的進化過程中,法學的階梯已經在前輩們的努力中有了一些骨架,雖從哲學之高度來講,它似乎千瘡百孔,但那是學術與實務的范疇。對于普通人而言,還是有必要去相信現有的法律足以解決生活中的絕大多數問題,而不必為那些高深的模糊地帶去過多思索,勞費心神。但是,那樣模糊的灰色地帶,卻總是需要那樣一群人去追尋與探索,并最終推進法學體系的發展。無論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官,還是大陸法系中的立法家,都是站在最前沿,與所有科研領域的實踐家一樣,在空白中探索,一點一滴地做著填補的工作。
重溫此書,發現卡多佐為我們司法實踐者提供了一種確定方向的態度,一種平衡的技藝,一種自省的意識。也許,這要比書中具體的觀點更具啟發性。我們法官要做的是在公正行使規則權力的同時,讓人們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司法的溫度。勝負皆服,服在內心,核心是把法律的內在品質挖掘出來,然后溫暖每一個人。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在運用規則的過程中用心去傳遞法律的溫暖,而不是把生硬的法律條文寫在一紙判決上。卡多佐在一個世紀前的演講中說到:“當火炬在你們手中時,那火焰將格外輝煌。”但愿如此,我們內心方可有些許的安寧和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