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牢中坐,罰金還得繳?
我牢都坐了,罰金還用再繳納嗎?
答案是肯定的,要繳!近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一起涉刑事執行案件,歷時近三年,全額追繳到位罰金20萬元。
以案說法
2019年,被告人吳某因犯貪污罪,被青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因罰金款未繳納,于2020年10月移送執行。在執行期間,吳某名下沒有足額財產,僅執行到位12000元。考慮到被執行人尚在服刑期間,無收入來源,該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但執行并未就此結束,執行法官持續跟蹤案件,追查財產線索,于2022年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型權益13萬余元,隨即恢復對案件的執行,扣劃該筆存款用于繳納罰金。
吳某刑滿出獄,發現自己名下賬戶被凍結扣劃,十分不解,于是聯系法院問:“什么是罰金刑?我已經坐牢怎么還要交錢?”執行法官表示,罰金是刑法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刑,坐牢服刑并不能免除應該履行的罰金、追繳贓款、退賠損失等金錢義務,罰金沒繳,同樣會成為“老賴”,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凍結名下銀行賬戶、限制出入境等執行強制措施。吳某應繳納的罰金已由法院強制執行到位14萬余元,剩余5萬余元仍需繼續履行。只有完全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才能了結案件,更好地回歸社會開啟新生活。
通過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吳某表示將積極籌措錢款繳納剩余罰金。最終在2023年3月,吳某主動來到法院繳納剩余罰金5萬余元,案件全部履行完畢。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條明確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這就意味著,只要判處了罰金刑,是要求一審法院予以執行的。如果沒有繳納罰金,不僅會影響到判決的刑期,還將成為減刑、假釋的考量條件。在刑事判決書確定的罰金繳納時間屆滿以后,未足額履行的將移送強制執行。一旦執行立案,便不再有時效、限制之說,會跟隨被執行人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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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條 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移送執行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