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污蔑“零成本”?錯!
“我實名舉報阿田(化名)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非法經營,充當保護傘......”近日,大冶法院還地橋法庭審理一起名譽糾紛案,依法判決造謠者阿飛(化名)賠償阿田精神撫慰金2000元,刪除平臺上不實信息的視頻,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阿田名譽。阿飛不服提起上訴,黃石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因自家村周邊的山被開采,產生大量灰塵和噪音污染,阿飛一氣之下,在抖音平臺發布了“我知曉阿田利用職權或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參與非法經營并充當保護傘……”的視頻,且該視頻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傳播和轉發。阿田看到視頻后,認為阿飛發布的視頻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且網絡輿論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極大影響,夜不能寐,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
阿飛在抖音發布關于阿田利用職權,充當他人保護傘、伙同他人參與非法經營謀取利益的問題不屬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阿飛在未有充足證據的前提下,在其注冊的抖音號發布有關舉報視頻,發布的視頻中存在“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非法經營、充當保護傘”等內容,存在誹謗、污蔑原告名譽權的情形。被告的行為客觀上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侵犯了其名譽權,并致原告精神痛苦,被告應當停止侵害、刪除案涉視頻,在案涉平臺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原告名譽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名譽是指人們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質的社會綜合評價。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社會價值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其核心在于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平臺發布視頻、進行交流,都應當遵守法律、文明互動。作為守法公民,應對自己的語言、文字、圖片、視頻等負責,嚴守網絡底線,杜絕誹謗污蔑和網絡暴力。任何問題都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誹謗、污蔑除了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負相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