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鳳法院法院、公安聯手抓“老賴”
作者: 王征 發布時間:2018-12-13 訪問次數:4823
12月12日,被執行人張某在被取保候審后來到來鳳縣法院,在執行干警的見證下當場以轉賬的方式履行了44萬余元標的款。至此,張某與申請執行人向某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結到位。
申請執行人向某于2016年10月19日與張某經營的來鳳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以33萬余元的價格購得一輛奔馳汽車。向某付清首付款14萬余元,并成功按揭貸款23萬元。此后,向某為車輛支付貸款利息、購置稅、保險費、裝飾費等合計10萬余元。后因該車無法上牌,向某遂將張某及汽車銷售公司起訴至法院。來鳳縣法院判決解除向某與張某經營的汽車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張某應退還向某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合計4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張某與向某達成執行和解并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達成執行和解后,張某并未履行義務,電話不接人不露面。在向某的申請下,來鳳縣法院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臨控措施。
被執行人張某隨后被來鳳縣公安局抓獲,由于怕自己會被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張某表示自己會馬上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隨后被取保候審。12月12日,張某來到來鳳縣法院全部履行了義務。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