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糾紛怎么處理? 法庭“搬”到林地中
近日,荊門市掇刀區法院城南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承辦法官深入案涉林地,通過巡回開庭、現場調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村集體與村民之間的糾紛。
具體案情
1983年前后開展第一輪土地承包時,荊門市掇刀區團林鋪鎮某村委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將案涉 17 畝土地承包給被告趙某某管理、使用。
1994年,村委會將包括案涉林地在內的共計 100 畝土地整合打造為林果基地,并由村委會再次承包給了一名外鄉人經營五年,因經營期間收益不理想,承包到期后外鄉人未再續包。
2000年至 2003 年,林地處于撂荒狀態,村委會原主任為避免土地荒廢遂將上述林地使用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并辦理了林權證,承包期限為10年。
然而,被告趙某某作為實際承包人每年領取了案涉林地的林業補貼但并未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亦未更換林權證。村委會因多次要求被告趙某某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并繳納承包費,但被告趙某某堅持要求村委會現為其辦理林權證后再簽訂合同和交納承包費。
因林權證辦理的前提是簽訂承包合同,在雙方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村委會以被告趙某某非法占有集體財產,要求被告趙某某從案涉林地上騰退,遂提起訴訟。
就地開庭
在前期與被告趙某某多次溝通的基礎上,承辦法官聯系趙某某家人做工作,其兒子也積極參與到本案的調解中。在反復做通雙方當事人工作并達成初步和解的意愿后,承辦法官將巡回法庭設在了案涉林地所在地現場,就地調查、就地開庭、就地調解。
庭審中,承辦法官向案件雙方當事人詳細告知了訴訟權利與義務,從矛盾焦點出發釋法明理,引導雙方當事人消除對抗情緒,相互理解、求同存異。承辦法官與村“兩委”成員、被告趙某某兒子共同做趙某某的思想工作,并當場電話咨詢林業部門辦理林權證的流程后,徹底打消了被告趙某某的顧慮,當場與村委會達成了和解。村委會與趙某某重新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林權證也在辦理之中。
合同簽訂后,村委會對法庭通過巡回開庭、就地調解規范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表達了感謝,這場時間跨度近40年的林地糾紛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