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展播(1)| 十堰中院探索“訴前調確”方式確認十堰林興置業有限公司庭外重組效力
十堰林興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某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被申請財產保全并強制執行,房地產項目爛尾無法辦理預售,債權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十堰中院經初步審查后認為,案涉房地產項目具備一定重整價值,且債權人重整意愿強烈,在重整方案尚未成型的情況下,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決定,先行參照訴前調解程序引導置業公司進行庭外重組,并指定臨時管理人。
2023年3月22日,經申報審查債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召開第一次臨時債權人會議、招募投資人、制定重組方案等程序后,重組方案在第二次臨時債權人會議上得到了債務人、投資人和全體參會債權人的一致通過。會后,經臨時管理人申請,十堰中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有關規定,以“訴前調確”方式裁定確認庭外重組方案有效,并由當事人自行執行,同時載明“因故不能履行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
庭外重組是充分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庭前協商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實現破產案件訴源治理的前置程序。
近年來,湖北法院持續推進以控制成本為核心的營商環境建設,鼓勵支持人民法院前移關口,參與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引導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選擇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糾紛解決方式。本案中,十堰中院在重整申請審查階段即根據企業的重整價值和各方利益主體的重整意愿,引導債務人先行進行庭外重組,最終重組方案得到債務人、投資人和全體參會債權人的一致通過,充分發揮法院司法服務職能,降低市場主體訴累;同時,創新性參照“訴前調確”方式確認重組方案的效力,毋需轉入庭內重整程序即賦予方案一定的強制執行力,保障了債務人庭外重組的快速推進,降低了企業破產拯救的時間成本,充分踐行了能動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