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1到了
初秋,晨光微泄,絲絲柔線透過薄霧投到窗外的桂花樹上。經過一夜的秋雨,桂花終于姍姍來遲含蕾舒展,甜而不膩。
“法官,我在稅務局申請的退稅已經到賬了,謝謝你,這個官司我不打了。”打完電話,譚大爺的心情如同這遲到的花香一樣馨香。
就在幾天前,譚大爺還因為這個稅費問題滿面愁容。
三次起訴
房屋權屬到底歸誰
譚大爺的兒子譚某與被告柳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后裝修新房需向銀行貸款,因譚某存在征信問題,二人決定先到民政部門“假離婚”,再由譚大爺與柳某簽訂“假”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
實際上柳某并未支付該房屋購房款,譚大爺同老伴也仍然在該房屋居住。
柳某與譚某感情破裂,柳某獨自帶著孩子生活。柳某和譚某二人離婚后,譚大爺訴至法院,要求柳某支付上述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購房款。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合同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買賣合同無效。
后來,譚大爺又以該判決為依據訴至法院,要求柳某配合將案涉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法院判決柳某將該房屋過戶給譚大爺。履行期限屆滿后,譚大爺持法院裁定書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并繳納了稅費6061元。譚大爺再次將柳某訴至法院,要求柳某支付其兩次為房屋辦理過戶繳納的稅費。
“過戶房屋再貸款不是我一個人的主意,你不能只起訴我一個人。”
“就是你自作主張,才有了那么多事,兩次房屋過戶的稅費應該你出。”
“錢我一分不出,以后你們也別想聯系我看孫子。”
曾經和諧美滿的一家人在審判庭惡語相向,吵得不可開交。一件小案,牽扯了5口人4年的時光,因為一套房子他們心力交瘁、怨懟滿腹。
購房合同無效
申請退稅能否成功
如何徹底消融當事人之間的堅冰,承辦法官陷入了思考:因合同無效將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是不是可以依法申請退稅?如果可以的話,已經繳納的稅費直接退給原告,第二次辦理過戶雙方當事人都不用繳費,這樣矛盾是不是就能解決?
承辦法官隨即著手尋找法律依據并聯系稅務部門,起草了商請函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第五條第四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已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譚大爺與柳某不存在真實交易行為,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為切實化解矛盾,特函請貴單位予以研究……”
在將《商請函》送到稅務部門后,承辦法官又給譚大爺做起了工作,“如果稅務局將第二次的稅費退給你了,案件后續您準備怎么處理?”
“我又不是愛打官司,這么一大把年紀了我也想兒孫繞膝,如果把第二次的稅費退給我了,我就撤訴。”譚大爺也想通了。
多問一句
成為追“楓”者
承辦法官于是加緊和稅務局溝通協商,“函件送到稅務局的第三天,稅務局就按照程序給譚大爺辦理了退稅。
如何擴寬思路、讓結果止于至善,是巴東法院法官在辦理民事案件時常常需要思考的問題。新時代法官需要主動探索,以更高的站位、更廣的視野、更高的標準來填補“法律盲區”和雙方當事人的“情感盲區”,尋找當事人之間矛盾化解的“契點”。
“以前我不知道退稅的制度規定,感謝法官替我想了那么多,我這個老頭子再也不用來法院了。”譚大爺終于安心了。
“我們之間的事情終于扯完了,他們還是可以來看孫子,不能因為我們之間的事情影響到孩子的成長。”柳某也解開了心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