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購物節將至 網購試用商品可以退貨嗎?
隨著互聯網購物的普及,網購以其便利性和商品的多樣性獲得了越來越多群體的青睞,而商家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會采用試用等多種活動方式促銷。但網民鄧先生在試用產品后不滿意卻未能成功退貨。
案例簡介:
2019年4月30日,黃石市的鄧先生在某網購平臺購置一臺家用空氣凈化器,實付7467元,訂單附贈小家電365天新品試用服務1項,詳情介紹頁面顯示:365天無憂體驗服務,商品訂單完成之日第366天-380天可申報使用退貨服務,超出申報期限服務即失效;退回運費由客戶承擔;返還購機款金額按發票上主商品金額為準等。2020年5月5日,鄧先生通過網購平臺客戶端申請退貨。2020年7月7日,退貨服務單被關閉,進度說明建議聯系延保。鄧先生認為該網絡平臺未提供相應服務,有欺詐行為,遂將該網購平臺和提供退換服務的北京某公司起訴至黃石市陽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并支付占用資金利息。
陽新法院認為,鄧先生通過網絡購買平臺提供的涉案產品、服務,與該平臺建立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根據規定,涉案產品免費試用一年后,可以原價退還支付的購物款項。鄧先生在依約試用涉案產品完畢后,依照服務流程選擇在網購平臺上申請退貨,已履行相關義務。該平臺在涉案產品交易詳情頁面未載明相關購物款退還服務另由北京某公司履行,亦不予兌現365天無憂體驗退貨承諾,導致鄧先生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退貨退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退款義務,并承擔買受人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365天無憂體驗退貨是商家免費提供給消費者的附加服務,故對鄧先生要求網購平臺按照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陽新法院判決鄧某及時履行退貨義務,同時,網購平臺返還貨款7467元,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法官提醒: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并非所有產品都支持退貨退款,如果對相關產品信息了解不足,應在購買前與客服進行溝通交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小貼士:
一、《民法典》頒布后,對于試用買賣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規定: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日常生活中,哪些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做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