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債務人去世還是“子債父還”嗎?
隨著社會的發展,“父債子還”早已成為了過去時,那么“子債父還”又是否有根據呢?近日,遠安法院審結了一起關于“子債父償”的案件。
3月21日曾某向法院起訴肖某甲償還欠款2萬元,依照法定程序,審理該案的承辦法官送達相關應訴文書時得知肖某于3月22日凌晨因病過世,承辦人員向原告告知了這一情況后,曾某遂要求將被告變更為肖某甲的父母肖某乙和徐某,由肖某甲的父親肖某乙和母親徐某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承辦法官通過向肖某甲居住的村委會了解肖某甲的家庭關系,肖某甲沒有其他繼承人,僅有其父母作為他的繼承人。法官遂找到肖某乙、徐某,并向他們說明來意,并就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他們進行解釋,詢問他們的意見,肖某乙堅稱“我是懂法的,沒有哪一條法律是寫了子債父償的,人都不在了,你們去山頭他墳上找他要去”。在多次向肖某乙、徐某釋法明理無用的情況下,承辦法官依法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將應訴的文書、開庭傳票留在了肖某乙的家。開庭當天,肖某乙、徐某未到庭,該院依法采取缺席審理的方式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肖某乙、徐某在繼承肖某甲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原告曾華借款本金2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并不會就此消滅,其生前所負債務由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除外。例如本案中,肖某甲死亡后,肖某乙、徐某作為肖某甲的遺產繼承人,如果二人不同意放棄繼承遺產,則應當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肖某甲生前的債務。當然,如果債務超出了其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那么超出部分則由肖某乙、徐某自愿選擇是否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