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泄露公司機密員工獲刑,商業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近日,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案情簡介】湖北某種業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冊成立,是從事玉米新品種生產、加工、銷售的現代種業企業,其玉米親本及雜交技術為公司的核心商業秘密,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建立了倉儲管理和員工保密制度。被告人覃某擔任該公司生產部經理期間,參與種子繁育并逐步掌握公司的制種技術。2015年至2017年期間,覃某利用工作便利竊取了公司十數個玉米親本,辭職后與四川某農業科技公司合作,覃某提供玉米親本和技術指導,四川某農業科技公司負責聯系制種基地和回收玉米種子進行生產銷售,最終生產出78500公斤玉米雜交種子,創造預期收益61萬余元。覃某共在該公司以借款名義領取報酬96000元。2017年底,覃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長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商業秘密的特征包括:是一種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不為公眾所知悉”如何定義?商業秘密的“不為公眾所知悉”限制層級較低,只要不是行業內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較普通信息具有最低秘密性或新穎性限度的信息,都可認定為商業秘密,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公開渠道包括出版物的公開及其他公開銷售、使用、反向工程解密、知情者口頭泄密等公開的方式(以上僅有公開可能但并不必然導致公開后知悉),知悉應理解為對相關技術原理及使用方法的完全知曉及掌握。本案中,湖北某種業公司的親本和雜交技術只有公司科研人員和生產人員能夠掌握,且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外人難以知曉每一種親本的遺傳基因特性,即使拿到了親本,如果不懂公司雜交配方和技術,也生產不出雜交種。故覃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