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以拒執立案促被執行人還款
作者: 張劍霞 發布時間:2018-08-28 訪問次數:3884
近日,南漳法院審結一起拒執罪自訴案件,兩名被執行人在自訴案件立案后履行了還款義務,申請人撤回了自訴,該案已順利執結。
2014年3月,劉某、王某(二者系夫妻關系)向楊某借款100000元。由于劉某、王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楊某將二人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劉某、王某于2015年12月25日前償還借款100000元及違約金10000元。但劉某、王某并未按時償還借款及違約金,楊某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查明劉某、王某有一輛小型汽車,且二人曾經營養殖業,其后又外出務工,具備執行能力。因劉某、王某拒不履行義務,執行干警決定對二人實施司法拘留。在被拘留后,劉某、王某仍拒不履行義務。執行干警認為劉某、王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拒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后,申請人楊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劉某、王某的刑事責任。
該案在立案后,案件承辦法官及執行干警向劉某、王某講解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后果,二人也意識到再不履行義務自己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制裁。于是,劉某、王某一次性償還完借款,申請人楊某撤回了自訴。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