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法院公開宣判李某等7人涉惡案
12月3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等7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偽證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9年,罰金205萬元,追繳沒收實施“套路貸”犯罪本金739.37萬元;追繳退賠違法所得758.8078萬元;追繳沒收非法放貸違法所得184.977萬元。
其他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5年至1年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3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追繳沒收犯罪本金及違法所得共計414.2424萬元,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共計73.43萬元。并責令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張某某退賠4名被害人832.2378萬元。應追繳、沒收、退賠款項,從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各被告人財產中依法處置,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五峰法院審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也是目前五峰縣涉案金額最大的一宗涉惡案件。涉案金額1300余萬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以來,被告人李某糾集被告人李某甲、劉某甲注冊成立某商行,在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鎮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后經李某和李某甲的同意,被告人張某某、田某某、劉某乙、向某某等4人先后入股商行,以商行或個人名義非法放貸,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為首要分子,田某某、張某某、李某甲、劉某甲、向某某、劉某乙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期間,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張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非法放貸和索取債務過程中,采取滋擾、糾纏、威脅、恐嚇、毆打、跟隨貼靠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還款,先后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起,非法占有共計832.2378萬元,未遂158萬元。
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李某甲、田某某、張某某、劉某乙、向某某6人為索取債務,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5次,累計時長達69小時。2017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張某某為索要債務,伙同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對另一受害人實施非法拘禁4次,限制人身自由50余天。
同時指控,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李某甲、田某某、張某某、劉某乙、向某某6人采取軟暴力方式,實施多次尋釁滋事犯罪。
另指控,被告人李某、田某某為隱匿罪證,故意作虛假陳述,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影響案件定罪量刑,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實及涉案財產,按照一事一質的方式,逐一向被告人進行法庭調查,認真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李某甲、劉某某當庭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的7名被告人涉嫌的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偽證罪罪名成立,應依法嚴懲。根據該集團成員所組織、參與的犯罪并結合各自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