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緣何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卻要賠償18萬元?
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于為貨車、轎車等大型車輛購買保險,卻很少為摩托車、電動車等兩輪代步車輛購買交強險和其他商業保險,甚至認為沒有購買保險的必要。近日,在谷城法院審理的一起摩托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當事人黃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卻要賠償18萬余元。
案件詳情
2021年5月,楊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與黃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黃某二人駕駛的涉事正三輪摩托車均未購買交強險。事故發生當日,楊某因傷住院,并支付醫療費5000余元。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楊某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建議受傷之日起誤工15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楊某向谷城法院起訴,請求黃某賠償其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鑒定費等在內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
黃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為機動車,其作為該機動車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案涉交通事故并造成楊某九級傷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關于“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楊某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首先應該由黃某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黃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向楊某賠償傷殘賠償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2976元。鑒定費1560元并非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項目,根據本案事故主次責任,原、被告雙方之間按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責任,黃某承擔30%即468元;楊某自行負擔70%即1092元。綜上,黃某應向楊某賠償各項財產損失合計為183444元。
法院判決
谷城法院依法判決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楊某賠償各項財產損失182976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向楊某賠償468元。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發生交通事故后,無論肇事者或受害者是否有責任,均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沒有投保交強險,受害人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投保交強險是每一個機動車所有人負有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鏈接
2019年3月2日修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2020年9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自2020年9月19日零時起實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
簡單圖文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2020年9月19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