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首付款后,開發商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是否構成“一房二賣”?
作者: 代雯莉 發布時間:2019-07-17 訪問次數:10009
在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購房者柯某于2014年10月6日到開發商處選購房屋,當日其向開發商支付了4000元團購優惠費及1萬元定金,雙方簽訂了《認購書》。2014年10月14日,柯某又向開發商交納了購房首付款149812元。此后,柯某一直未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亦未向開發商支付剩余購房尾款。2018年年底,柯某得知其認購的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12月8日被開發商出售給他人并辦理了商品房合同網上備案登記。柯某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構成一房二賣,故向黃石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院經過審理認定,購房者柯某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僅約定了認購物業的房號、建筑面積和購房總價款等內容,但對于房屋總價款的付款時間、房屋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等其他合同主要內容均未作約定,故雙方簽訂的《認購書》在性質上不宜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屬于預約合同。購房者在支付了購房定金和首付款的情況下,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理應積極主動與開發商聯系,按照認購書的約定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開發商作為出賣人在收到購房首付款后亦應積極迅速安排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在預約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積極行使權利或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因此,對于雙方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和開發商均存在一定的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開發商將涉案房屋出售他人并未構成“一房二賣”。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依法判決開發商向購房者返還已收取的購房首付款和定金,并支付該筆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編輯: 張心怡 核稿: 程勇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