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號被惡意使用頻遭騷擾,怎么辦?
離職十年
突然頻遭營銷類電話騷擾
查詢后竟發現
私人手機號碼與電子郵箱
被申報為離職公司的企業聯系電話與企業電子郵箱
這是否屬于侵權范圍?
離職公司是否應對這一事件負責?
被騷擾者能否獲得應有的賠償?
近日,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小鄧于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間在湖北某公司工作,2022年6月下旬起,他突然不斷接到大量營銷類電話。
不堪其擾的小鄧到相關職能部門查詢后,才發現自己的私人手機號碼與郵箱竟被十年前所工作的公司申報為2021年度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企業聯系電話與企業電子郵箱。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自己的生活回歸正常,小鄧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損害賠償金。
法院審理
茅箭區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個人信息權利并導致他人人格權造成侵害的行為人,應該承擔與其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該公司未經小鄧同意,將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企業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綁定為已離職十年的小鄧個人電話和電子郵箱,侵害了小鄧的個人信息權利,故支持小鄧主張該公司將自己的相關信息在該系統內清除掉的請求。
由于該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公示的企業聯系電話確屬小鄧個人的電話號碼,不特定的他人通過上述公示系統的聯系方式向小鄧撥打電話長達一年之久,客觀上確實對小鄧的工作秩序和生活安寧造成了重大影響,并對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與干擾。基于上述案件事實,法院最終做出判決,判決涉事公司將鄧女士的個人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清除掉、向鄧女士做出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鄧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判決書向原被告送達后,雙方均表示息訴服判,該公司愿意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法官說法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規范政府企業和個人在使用個人信息方面的行為。人人都能依法享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遵守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對企業而言,在數字化時代,收集和處理用戶信息應當秉持“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要加強自守自律,堅守行業底線,不觸碰法律紅線;對于個人而言,也應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敢于并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