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贏”商(6)| 法檢聯動,案子調了,罰款交了!
一直以來,隱形眼鏡從外觀上和方便性上給近視、遠光帶來很大改善,深受患者們青睞。2023年7月,一紙處罰決定送達至恩施市某眼鏡公司某門店。
原來,恩施市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該門店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售賣隱形眼鏡及護理液,涉案產品貨值高達8萬余元。其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非法經營器械及貨值金額三倍罰款即24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眼鏡店賣隱形眼鏡有啥問題?東西收了還罰款,憑什么!”收到行政處罰后,眼鏡公司負責人蔡某十分不服,認為自己的經營行為符合市場慣例,行政處罰無依無據。故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企”“行”雙方爭議遂就此產生。
“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于法有據,可若徑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恐使雙方爭議更加激化,處罰結果也得不到履行……”多年的行政審判讓承辦法官張玲迅速捕捉到案件“焦點”。
如何通過“焦點”找到案件處理的“突破口”,想到與恩施市檢察院聯合建立了行政爭議化解協作配合機制,張玲便立即向恩施市檢察院移送線索,并組織開展聯合調解工作。
“你們公司無證私自售賣隱形眼鏡及護理液的行為的確存在,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要求,并且查處程序合法。”經檢察院查證,眼鏡公司確實存在違法行為。
“公司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減輕了危害后果,只是在處罰作出后認為金額較高,考慮從實現行政處罰的社會管理目的,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及維護經濟發展角度綜合分析,應當給予原告減輕處罰……”張玲也和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交流
幾番溝通下來,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在眼鏡公司認錯認罰的基礎上依規對作出的行政處罰在法定幅度內適當予以減輕,并同意眼鏡公司分期繳納。
“第一期罰款已經繳納,請法官放心我以后一定會依法依規經營。”4月26日,張玲接到眼鏡公司負責人蔡某的電話。
在商品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成為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從最初的對簿公堂到最后的握手言和,行政調解是柔性執法與溫情護企的生動實踐,也彰顯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保障“硬功夫”提升法治營商“軟環境”。
法官有話說
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但書條款規定了幾項例外:“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該案屬于可以調解的案件,恩施市人民法院運用行政協調解手段化解行政糾紛、采用調解方式審理行政案件,從案件的效果看,行政機關考慮企業的后續經營,給予企業大力支持,企業也照調解協議積極主動的履行了罰款,得到了“雙贏”的結果,獲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