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對消極執行生效判決者依法拘留
作者: 童曙明 王思淼 張錦洲 發布時間:2018-08-08 訪問次數:3849
8月3日,英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前往英山縣草盤地鎮胡某家中,依法對消極執行的被執行人胡某執行司法拘留,并將移交英山縣拘留所羈押。
2014年,胡某承包了英山縣草盤地鎮某村樓房建造工程,同年夏天,徐某(7歲)進入該工地玩耍時受傷,其監護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法院判決胡某應賠償損失27000元,民事判決生效后,胡某到期未履行,徐某監護人遂向英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英山法院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胡某送達執行通知、財產報告令,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并指定履行期限。但是胡某僅履行5000元后就消極應付,與執行法官聯系時態度惡劣,此后甚至拒接法官電話,導致案件無法推進。經合議庭討論并報領導批準,英山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
被拘留后的胡某經教育,態度發生極大變化,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下了檢討書并通知家屬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其認錯態度較好且家中尚有工程需要施工,英山法院從人性化角度出發,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