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虛擬貨幣“挖礦機”能“躺賺”?法院:合同無效
喜提礦機,挖礦成功,瞬間暴富,從此走上人生巔峰。虛擬貨幣造就無數致富神話。但不料平臺突然停擺,資金無法取回......
2022年,枝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挖礦”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據悉,該案系全市首例認定網絡“挖礦”合同無效案件。
案情簡介
吳某經熟人介紹在網絡平臺投資恒量數字資產的礦機“挖礦”,通過“挖礦”獲得CDAC幣(虛擬的數字貨幣)及CDAC幣增值產生收益。2019年春節后,佘某經熟人介紹在云南曲靖認識張某,張某稱她和她的兒子吳某在網上做數字貨幣生意,并將網絡平臺及其注冊賬號的交易收益等告知佘某。2019年2月,佘某向吳某轉賬50400元,雙方口頭約定吳某在網上給佘某注冊賬號并購買CDAC幣激活礦機。同年3月,吳某給佘某轉投資返利款15228元。佘某覺得投資回報率不錯,于是便與吳某簽訂《恒量數字資產投資協議》,并多次向吳某轉賬共計21萬余元,要求吳某為其購買CDAC幣激活礦機。后吳某陸陸續續給佘某轉了部分投資收益款共計4萬余元。同年10月底,佘某與吳某網上投資的礦機停止交易,網絡平臺也停止運營。佘某賬戶中的CDAC款也無法變現取出。吳某陳述其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果。佘某無奈之下便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吳某和吳某母親張某返還投資款。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佘某和被告吳某雖然簽訂《恒量數字資產投資協議書》,但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挖礦”活動,案涉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無效的協議自始無效,當事人因無效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佘某雖然給吳某轉款20多萬元,但網上注冊賬號的人員姓名和手機號碼由佘某提供,激活礦機和CDAC幣交易的手機驗證碼由佘某提供,佘某也認可吳某將40%的資金轉給公司購買CDAC幣,余下的60%由吳某向其他會員購買CDAC幣激活礦機的事實,說明被告吳某收到佘某的資金后,已按佘某的委托購買CDAC幣,現吳某并不持有佘某的資金,故佘某要求被告吳某返還投資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佘某與吳某相識雖然是通過吳某母親張某介紹,但佘某的資金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給張某,且協議也不是與張某簽訂,故張某是本案不適格的被告。故本院依法駁回了佘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同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關于整頓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明令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生產經營活動應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社會公眾應自覺防范虛擬貨幣交易風險,不參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