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助力通城法院執行涉民生案
“簽字但不履行,仍舊起不到作用,重在守信!”12月6日,被執行人崇陽縣某鎮鎮長在一份賠償協議書上簽字時以質樸的話語道出了誠信的珍貴,由通城縣人民法院交叉執行的一起涉民生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
2016年3月,被執行人崇陽縣某鎮政府將宿舍樓拆除工程發包給被執行人姜某某,被執行人姜某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執行人汪某某。汪某某為完成該工程,雇請了申請執行人胡某某,而胡某某在施工時右眼不幸受傷。經鑒定,胡某某為八級傷殘,在醫藥費等損失無人賠償的情況下,胡某某訴至崇陽縣法院。2017年6月,經崇陽縣法院審理判決,由汪某某賠償胡某某各項損失101614.13元,崇陽縣某鎮政府和姜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汪某某、崇陽縣某鎮政府、姜某某均未履行生效判決,崇陽縣法院在立案執行后也因諸多因素未能執結該案。2018年6月,咸寧市中院指定該案交叉至通城縣法院執行。
當通城縣法院執行干警向三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時,沒想到的是,汪某某已離世。11月13日,該院執行干警找到負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崇陽縣某鎮政府和姜某某,但該鎮政府黨委書記認為應當執行汪某某的遺產,而不應當由政府履行賠償義務,姜某某則認為不能由自己一人承擔。執行干警向該鎮政府釋明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汪某某、姜某某本應承擔風險的法理,并告知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該鎮政府未予以明確答復的情況下,執行干警又先后向該鎮政府所在縣人大常委會、縣委政法委溝通執行情況,同時向咸寧市中院匯報,市中院分管領導當即與崇陽縣主要領導進行了溝通,并獲得了支持。11月30日,通城縣法院執行干警再次前往崇陽協調該案,在崇陽縣縣政府及縣委政法委的敦促下,該鎮政府最終答應履行義務。
12月6日,經通城縣法院執行干警協調,兩承擔連帶賠償的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賠償協議,本案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