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我只是‘借’點,過一段時間就還。”
在工作中,有些人因自身身處要職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還債、投資或是參與賭博等非法活動,妄圖資金周轉靈活之后再進行償還,卻沒想到越陷越深,以至于觸犯了法律的紅線。
案例一:
2014年以來,王某因沉迷于賭博,不僅將家中存款耗盡,還在多處高息借款。2018年1月至4月,王某為了籌集賭資及償還借款,利用其擔任湖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納之便利,挪用公司營業(yè)款552424元,并通過隱瞞報賬的方式截留公司供應商貨款313460元,共挪用資金865884元。上述錢款均被其用于賭博和償還因賭博而借的“高利貸”。
陽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王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865884元。
案例二:
黃某在擔任陽新縣白沙鎮(zhèn)某村某組組長期間,從2013年中旬開始,將本組土地承包費、山場賣土費等資金陸續(xù)挪用,用于家庭開支。直至2014年12月份該城村查賬時,黃某才說明自己已將組里錢挪用。經(jīng)統(tǒng)計,黃某挪用組里資金91487.44元。隨后,黃某陸續(xù)償還了30000元。2015年7月10日,陽新縣白沙鎮(zhèn)紀委找黃某調(diào)查情況,黃某如實供述了挪用組里資金的事實并承諾還錢。2015年8月12日,黃某到陽新縣白沙派出所投案,并退還了剩余款項。
陽新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黃某擔任村民小組組長期間挪用組里資金,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黃某在接受組織調(diào)查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且已退還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官提醒:
挪用單位資金,不僅僅止是一種犯罪行為,還可能給所在單位的日常運營和持續(xù)經(jīng)營帶來嚴重的損失,導致無法挽救的后果。利用自己的努力積累財富,量力而行參與投資,自覺抵制賭博等非法活動才是正確的做法。
法律小貼士: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