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失敗的滑翔傘起飛……
近年來
滑翔傘飛行逐漸成為熱門運動
大家在享受刺激的同時
也伴隨著意外和風險
如果發生意外
誰應對傷者負責?
……
近日,利川市法院調解一起因滑翔傘“起飛失敗”導致受傷索賠的健康權糾紛案。
滑翔初體驗 起飛竟失敗
宋某是一位戶外運動愛好者,對滑翔傘擁有濃厚興趣。2022年8月,宋某特意奔赴某滑翔傘基地體驗滑翔傘項目。
當日天氣晴朗,宋某接受簡單培訓后開啟單人滑翔體驗,不料,起飛過程慘遭“滑鐵盧”。
因陪飛教練操作不慎,導致宋某右側踝關節骨折。宋某兩次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后,向滑翔傘基地要個說法,卻遇到麻煩。
宋某請求滑翔傘基地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3000元,基地支付賠償費、醫療費等13300元后,雙方就剩余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宋某起訴至法院。
雙方互不相讓 賠償金爭執不下
“教練操作失誤,我卻要承受傷害,前前后后花了這么多錢,索要賠償不過分吧?”宋某十分憤慨。
基地負責人辯稱,宋某滑翔受傷確因教練操作失誤,理應賠償。宋某受傷后,他們已經墊付了相關醫療費用,宋某索要賠償費用過高,不認同其賠償請求。
“我因受傷耽誤那么多事,怎么就不合理了?”宋某表示不理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復盤整個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分析雙方利弊得失,被告雖解決問題態度較為主動,認可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但質疑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雙方分歧較大,互不相讓。
法官釋法巧調解 賠償金落實了
承辦法官認為,滑翔傘基地作為滑翔傘體驗活動的組織者,對參與者沒有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教練操作失誤導致宋某受傷,應當對其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現在兩位對賠償一事都是認可的,分歧點在于怎么賠、賠多少。”面對雙方互不相讓的局面,法官出聲打破尷尬,“既然到了法院,我們就用法律來解決顧慮。這樣既得到合理的賠償,又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圍繞賠償費用分歧,法官悉心進行釋法析理,向雙方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釋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經過溝通協商,雙方當事人最終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滑翔傘基地向宋某賠償共計16656.56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提醒
高質量的調解既是群眾的期待,也是法官的追求,市法院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每一個案件辦理過程中堅持“如我在訴”的理念,用“實質解紛”化解群眾矛盾。
滑翔傘飛行運動屬于高風險的高空運動項目,對教練的專業技能及基地的安全保障條件有較高要求,同時極易受天氣、地形等環境因素影響。大家在參與該項運動時一定要提前加深對此類運動的了解,充分了解可能伴隨的風險和注意事項,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時,基地也應準備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檢查和更換相關設備,最大程度保障體驗者安全,切莫存在僥幸心理,以免造成人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