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證據?罰!
老林是某公司的老板,近日因貨款被拖欠,到白洋法庭起訴被告索要欠款,并依訴訟程序提交相關資料。法官在辦案中,發現欠條復印件邊緣模糊不清,便對該證據存疑。庭審當日,被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審理,法官要求老林提交證據原件進行核查。拿到原件,法官發現欠條明顯有裁剪痕跡,便詢問老林該欠條的下半部分的去向。老林稱欠條存放在抽屜中,前些日子被孫子一不小心翻出來給撕了,但法官看到裁剪痕跡整齊,不像一個孩子撕扯所致,繼續追問原因,并對老林進行提示和教育,釋明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
最終,老林承認欠條是自己裁剪了下半部分,原來這張欠條已經作廢,而被告另行出具的欠條還未到付款時間,老林想盡早討回貨款,于是自作聰明通過裁剪證據這種手段提起訴訟。法庭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依法決定對老林采取司法強制措施,處以罰款2000元。老林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誠懇接受批評,接受處罰,并出具了悔過書。
法官提醒
訴訟誠信是法治框架下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規范性要求,法律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亦必然會對違反誠信訴訟的行為予以制裁。訴訟參與人應依法、合法、守法的參與訴訟,若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承擔法律責任,作虛假陳述、扭曲事實真相,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