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十堰中院被判刑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并當庭宣判。
湖南男子價值11萬的鞭炮獲利4000元
2016年年底,應客戶要求湖南男子吳某制造了一批價值11萬余元的假冒偽劣鞭炮,自己從中只獲得了4000多元的加工費。客戶在運輸這批假冒偽劣鞭炮的過程中中被警方查獲,吳某也因此被警方抓獲。4月26日,吳某在市中院接受審理,當庭宣判。
出生于1970年的吳某,是湖南省醴陵市的一位農民。跟很多當地人一樣,他掌握了一手制作煙花爆竹的手藝,并于2013年在當地承包了一家鞭炮廠。2016年年底,我市男子程某(另案處理)到醴陵市找到吳某,請他幫忙制作一批鞭炮。
見有客戶主動找上門,吳某也沒多問,便組織工人開始加工。程某負責提供“永”牌商標以及包裝箱和牛皮紙,而吳某則負責在當地購買半成品的鞭炮及相關材料。按照程某的要求,吳某組織工人加工了共計300多箱帶有“永”牌商標的鞭炮。每箱5盤,每盤2000響。
2017年3月,這批鞭炮加工完成,程某趕到醴陵市吳某的家中,并從當地叫了一輛大貨車。在支付給吳某60000元后,將預定好的這批鞭炮裝車上路。2017年3月27日晚,程某帶著貨車司機在鄖陽區青曲鎮某農尸家門口卸貨時,被鄖陽區公安局青曲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經物價部門鑒定,涉案的這批假冒“永”牌商標的鞭炮市場價值達113044元。
到案后沒多久,程某便供出了遠在湖南的吳某。不過此時的吳某聽聞風聲開始潛逃,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逃犯。 2018年4月5日10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陽三石派出所接到報警,到醴陵市城南大道一賓館內,將吳某抓獲。2018年4月11日,吳某被我市公安局民警帶回十堰。
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開庭審理此案
4月26日上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吳同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于2019年3月28日自愿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認可。
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處吳某判處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作出如上一審判決后,吳某當庭認罪悔罪,繳納罰金后表示不上訴。
4月26日,案件審理結束后,十堰中院對一批假冒偽劣產品進行了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