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宣判朱某等五人販毒案
近日,利川市法院一審朱某賣毒品罪案,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被告人朱某、張某、李某、陳某、向某從他人處購買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多次進行販賣。其中,朱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06.5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0.11克;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3克;李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7.31克;陳某販賣甲基苯丙胺6次計2.7克;向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次計2.1克。
另查明,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陳某在酒店被抓獲后,主動供述了其販賣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
利川市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張某、李某、陳某、向某違反毒品管理規定,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朱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06.5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11克,應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進行量刑;被告人張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3克,被告人李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7.31克,均應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進行量刑;被告人陳某、向某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內進行量刑。被告人張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陳某、向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安機關扣押的毒品屬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