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宣判監察委移送起訴職務犯罪案
作者: 冉利咸 發布時間:2018-11-22 訪問次數:6679
近日,利川市法院對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思春、李修祿貪污、職務侵占罪一案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張思春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李修祿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思春、李修祿違法所得人民幣10.5336萬元,上繳國庫;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思春違法所得人民幣12.54萬元,發還給受害單位利川市都亭街道辦事處教場社區十一組。
2012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思春、李修祿分別任利川市都亭街道辦事處教場社區十一組組長、會計。2013 年6月,利川市人民政府進行江源街項目建設,張思春、李修祿成為該項目征地拆遷專班成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合謀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0.5336萬元,與該組組委會成員私分。此外,張思春利用擔任教場社區十一組組長職務上的便利,將該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人民幣12. 54萬元據為已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思春、李修祿身為社區基層組織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了貪污罪。被告人張思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集體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張思春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并罰。被告人張思春、李修祿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思春因涉嫌犯貪污罪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用種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