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誰來擔責?
校園安全事關每一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學校、家長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責任誰來承擔?我們一起看看,仙桃市人民法院怎樣依法審理這類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18日,7歲的張某在學校宿舍就寢時,突然從宿舍高低床摔下導致下頜受傷。學校立即將張某送往醫院并通知其父母。后張某父母與學校就經濟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并將承保該校校方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
1.學校是否應對張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張某僅7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從宿舍高低床上摔傷,導致下頜受傷身體受損。學校雖提交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文件等相關證據,但僅能證明學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并不能證明其已采取了合理保護措施。根據現場勘查,該高低床存在安全欄桿過矮等問題。從張某受傷的醫療檢測報告來看,張某摔倒時下頜正是因為碰到床邊尖角突出的部位,導致下頜嚴重受損。如果學校盡到了安全管理職責,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隱患,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發生。因學校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有效預防或制止張某從宿舍高低床上摔傷這一事實中盡到了安全管理職責,故學校應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民事案件中,誰主張權利就歸誰舉證。
為什么在本案中,卻將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到了該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因學校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有效預防或制止張某從宿舍高低床上摔傷這一事實中盡到了安全管理職責,故學校應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張某已滿8周歲,那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張某已滿8周歲,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遭受人身損害時對學校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不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該舉證責任由受到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承擔,如其不能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
4.第三人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學校向第三人保險公司投保的校方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如因校方存在過失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損失,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中,由于學校在校舍未采取合理保護措施或完善相關防護設施的過失行為,與張某從高低床上摔下有因果關系。學校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學校已向第三人投保了校方責任險,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40萬元,第三人能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足額賠償張某的損失,故該學校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仙桃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第三人保險公司按期履行了對原告張某的各項損失賠償義務。
溫馨提示
學校等教育機構要重視學生的日常安全,定期開展校園安全隱患排查,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一旦有學生在校受到損害后,學校應當場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及時將受傷的學生送醫治療,并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告知事故大致情況及傷害后果,配合后續處理。學生的監護人應叮囑學生積極參與學校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