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三村民私設電網致同伙死亡獲刑
作者: 龍芳 肖起紅/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0-16 訪問次數:4037
三村民無視公共安全,私自架設高壓電網捕獵,致使同伙一人被架設的高壓電網電擊身亡。近日,由咸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咸豐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甲和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6月28日,被害人李某甲(歿年46歲)邀約被告人李某乙、何某一起前往咸豐縣丁寨鄉桐子園村4組某地架電網捕獵。下午,三人一起出發,由李某甲攜帶電瓶、變壓器等捕獵設備驅車前往目的地。到達后,李某甲主要負責機器安裝和布線,李某乙主要負責插桿打樁,何某主要負責綁線,用裸露的鐵絲在田間架設約300米的“電網”。天黑后李某甲開啟設備通電,三人等待獵物觸網,然而,當晚未有收獲。6月29日晚三人再次回此地繼續守候,6月30日凌晨2時許,李某甲聽聞報警聲后起身觀察,不料意外觸電倒地,李某乙發現后與何某對其施救未果。隨后,李某乙聯系李某甲的家屬并撥打了110電話報警,并與何某一起在現場等候處理。后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甲系被電擊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乙、何某與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咸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乙、何某私自架設電網捕獵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后,兩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另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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