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出臺《十堰市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
企業破產重整,但不良信用記錄仍在,這成為不少企業重整再生的障礙。6月1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稅務、金融、工商、發改等部門出臺《十堰市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最大限度提高重整企業生命力。這是該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又一舉措。
3月以來,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先行區創建為契機,聚焦企業全生命周期中需要著力破解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秉持全力打造“省內最優、影響力強、方便復制”的改革創新理念,積極探索“健全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改革事項,聯合多部門出臺《辦法》,率先在全省推行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
該《辦法》旨在完善破產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發揮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場主體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發展。主要圍繞重整、和解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工商信用修復、司法信用修復和金融信用異議處理等方面,細化完善相應工作措施,加大對破產企業的支持力度,建立破產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動態共享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確保破產重整、和解案件信用修復辦法順暢運行,有效提升困境企業挽救效率。
《十堰市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破產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發揮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場主體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十堰市企業破產重整、和解工作實際,特制定企業信用修復辦法。
一、納稅信用修復
1.稅務登記信息變更。實行“多證合一”后,企業在重整、和解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工商信息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無需至市場監管部門變更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管理人或重整、和解企業的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2.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的,在破產企業重整、和解方案執行完畢后,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管理人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應一并提交人民法院批準重整、和解方案的民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重整、和解企業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應一并提交人民法院確認重整、和解方案執行完畢的民事裁定書、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等材料,并按要求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3.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管理人或重整、和解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后,應按規定逐級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呈報審批,納稅信用修復工作按照“一案一審”原則,參照“新設企業”對企業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并及時向管理人或重整、和解企業反饋信用修復的審批結果,應在30日內完成。同時,充分運用銀行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用應用機制,將修復結果經債務人授權向相關銀行開放查詢。重整、和解企業因納稅信用等級較低而被限制發票申領的,管理人可以以重整、和解企業名義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或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申請為重整、和解企業代開發票;重整、和解方案執行完畢,人民法院作出重整、和解程序終結的裁定后,應重整、和解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對企業重新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4.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受理失信企業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請,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稅務機關辦理。
省級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申請人、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重整、和解企業提前停止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修復“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信用評價指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二、工商信用修復
1.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持申請書、人民法院批準重整、和解方案裁定書向市發改委申請企業信用修復,市發改委應依法依規在7個工作日內將重整、和解成功的企業通過信用中國(湖北十堰)網站進行公示,及時將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2.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持申請書、人民法院批準重整、和解方案裁定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企業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重整、和解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公示,按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促進重整、和解企業的市場信用修復。
三、司法信用修復
1.進一步落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規定,本市兩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于因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或者屏蔽該企業失信信息。
2.破產重整、和解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被限制高消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可以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令,人民法院審核后應立即做出處理。
四、金融信用異議處理
1.破產企業重整、和解方案被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需要對其信用記錄異議信息添加標注并進行異議處理的,管理人可憑人民法院作出的批準重整、和解方案裁定書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重整、和解企業信用記錄異議處理。
2.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和解方案或重整、和解方案執行完畢后,重整、和解企業或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數據報送說明”,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經核查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重整、和解情況“數據報送說明”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標注并回復。金融機構應積極認可破產重整、和解企業“數據報送說明”的內容,對于重整、和解成功后企業的正常融資需求應予以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統內原不良信用記錄而一票否決。
3.債權金融機構應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后10日內重新上報“數據報送說明”,將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
五、建立破產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動態共享機制
各部門應聯合建立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息動態共享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協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換傳遞和數據共享機制建設。同時指定專人作為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信息動態共享機制的信息聯絡員,及時溝通協調解決信用修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積極落實本辦法,密切協作,主動作為,加快推進各項措施進程,確保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辦法順暢運行。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