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誰來還?替他人簽字或要擔責!
作者: 枝江市法院 余晶晶 發布時間:2019-06-03 訪問次數:8100
【案情簡介】
肖某、高某與陳某系好友。陳某需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用于借新還舊,因不符合貸款條件,遂找到肖某和高某幫忙,請肖某替他向金融結構借款,請高某對該貸款擔保。陳某還為肖某提供了書面承諾,該筆借款由陳某負責償還。2018年2月27日,肖某夫婦與某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借款40000元。同日,高某夫婦與該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合同,為40000元借款提供保證擔保。金融機構依約發放貸款40000元。貸款到賬后,肖某即將貸款取出交由陳某使用。因該筆貸款到期未清償,金融機構訴至枝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肖某夫婦償還欠付本金及利息42827.53元,同時,要求高某夫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判決肖某夫婦償還某金融機構借款本金利息合計42827.53元,高某夫婦對該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
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向金融機構還款,該筆借款由誰償還?承辦法官說,合同具有相對性,一旦借款合同成立生效,自己作為借款人就要受合同約束,履行還款義務。至于借款人將借款交由誰使用,不影響貸款人向借款人主張還款權利。本案中肖某夫婦是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主體,應當受合同約束,按期償還本息。雖然陳某為肖某書寫了還款承諾,但此還款承諾為肖某與陳某雙方協商的事項,在銀行沒有同意該筆貸款由陳某償還的情況下,對銀行不發生效力,因此,肖某夫婦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清償責任。
另外,保證分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如果保證人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那么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高某夫婦保證的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因此,須對擔保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當他人找你幫忙貸款或擔保時,需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法律后果,簽字需慎之又慎。
編輯: 張心怡 核稿: 陳群安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