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法院異地執行破解七年積案
來鳳一被執行人頑固對抗執行長達七年之久,在案件執行陷入僵局后,恩施州中院裁定將案件指定巴東法院執行,面對巴東法院的一系列“組合拳”執行攻勢,該男子于8月21日委托親屬繳納全案執行款63000元。
2011年4月27日,田某書與李某菊因瑣事發生口角,田某書用拖把致李某菊左眼輕傷。咸豐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田某書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應賠償李某菊各項損失共計45827.94元。判決生效后,田某書一直未主動履行。
2012年5月25日,李某菊向咸豐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田某書長期躲避執行,李某菊遂多次向省、州法院及有關部門上訪。2017年1月23日,咸豐法院以田某書長期躲避執行、拒不履行義務為由,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田某書仍未履行。
2018年7月27日,恩施州中院作出裁定將該案指定巴東法院執行。巴東法院受理案件后經調查,田某書刑滿釋放后從事客運業務有穩定的收入,并在判決生效后將合伙退股后所獲款項5萬元用于償還他人借款。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首先電話通知田某書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但田某書態度囂張,明確表示拒不到場。執行干警通過手機彩信先后向田某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失信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但田某書仍置若罔聞,不予理睬。
8月14日,巴東法院決定以田某書因拒不申報財產妨害執行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并交由巴東縣拘留所看管。拘留后,執行人員明確告知了田某書在拘留期間仍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將以其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迫于打擊拒執犯罪的強大震懾,為免受刑事責任追究,田某書于8月21日委托其親屬繳納全案執行款63000元,考慮到田某書已履行全案義務,并能主動承認并改正錯誤,巴東法院依法決定提前解除對田某書的拘留。至此,一起執行長達七年之久的執行信訪積案得以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