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突破!湖北法院兩案入選!
4月22日上午,在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23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湖北法院審理的米某集團總公司與上海米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北匯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張某揚、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兩案入選。
PART 01
米某集團總公司與上海米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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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米某集團總公司享有“MICHE***”“米某”注冊商標專用權,前述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自1900年起,米某集團總公司出版發行《米某指南》對全球范圍內餐廳進行評鑒,其收錄的餐廳被認定為米某餐廳。2008年,米某集團總公司開始將“米某蓮”作為“MICHE***”的粵語翻譯,并長期發行《米某蓮指南》。上海米某餐飲公司未經授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米某蓮”標識,并在網站宣傳:“我的名字叫‘米某蓮’。在香港話里‘米某蓮’就是米某的意思……”。其經營規模迅速擴張,近5年內在全國開設門店達500家。米某集團總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上海米某餐飲公司侵犯其馳名商標專用權。武漢中院一審認為,米某集團總公司享有的“MICHE***”“米某”商標為馳名商標,“米某蓮”為“MICHE***”的粵語翻譯,上海米某餐飲公司未經授權使用“米某蓮”標識的行為損害了米某集團總公司馳名商標專用權,故判決:上海米某餐飲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米某集團總公司1000萬元。上海米某餐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外文馳名商標方言翻譯保護的典型案例。案件明確了外文馳名商標存在多種中文翻譯時的司法保護標準,通過打擊侵權人惡意攀附外文馳名商標聲譽的行為,彰顯了中國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鮮明司法態度。
PART 02
湖北匯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張某揚、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情摘要
匯某公司主要從事精細化學品生產和銷售,掌握有工業化生產嘧啶胺產品工藝技術。志某公司也從事化工產品研發、制造和銷售,張某揚為該公司副總經理、董事,負責技術研發工作,并持股7%。2011年初,張某揚了解到匯某公司生產嘧啶胺產品的環評公示信息后,使用化名進入匯某公司工作。在掌握匯某公司生產嘧啶胺產品的技術信息后,張某揚借故從匯某公司離職,回到志某公司開展嘧啶胺工業化生產項目建設。此后,志某公司未經中試即批量生產嘧啶胺產品。2014年7月,匯某公司就張某揚涉嫌侵犯其技術秘密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一、二審,2020年7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張某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2021年3月,匯某公司向武漢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志某公司、張某揚停止繼續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生產嘧啶胺的技術秘密,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2300余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支出170余萬元。武漢中院一審認為,匯某公司主張受到侵害的技術信息在志某公司現場查獲的材料中均有反映或體現,且在張某揚被判決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罪后,志某公司仍在生產、銷售嘧啶胺產品,張某揚和志某公司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匯某公司有權主張本案民事訴訟發生的維權費用,在刑事案件中支出的鑒定費、翻譯費、律師費等費用亦有權主張賠償。武漢中院一審判決:志某公司賠償匯某公司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張某揚在7%的責任范圍內對該項賠償負連帶責任;志某公司、張某揚連帶賠償匯某公司維權合理支出160余萬元(含刑事案件中產生的鑒定費、律師費和翻譯費140余萬元)。一審宣判后,張某揚和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訴訟過程中,張某揚、志某公司申請撤回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首例支持權利人在侵害商業秘密民事訴訟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鑒定費的案件。在確保鑒定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的開展鑒定情況下,通過支持權利人在后續民事侵權賠償中一并請求被告負擔刑事案件中代付的鑒定費等費用,既有效解決了侵害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委托鑒定啟動難、鑒定費用無著落等實際問題,也避免了在權利人提出的商業秘密侵權主張不成立時委托鑒定費用仍由公共財政支出負擔的情形,為我國司法機關處理侵害商業秘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了可靠的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