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后,債務如何清償?
被執行人突然離世,生前債務怎么辦?還需要償還嗎?
近日,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執行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面臨著這種情形,來看看法官是怎么處理的。
案情介紹
2018年9月,李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先后向朋友楊某借款8萬元,約定月息2%并按月支付。后因李某逾期未償還借款,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2022年9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3年內李某償還楊某借款本息共計12萬元。但李某僅于2022年12月支付4000元后,就未按上述調解協議內容履行,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撥打被執行人李某電話始終處于無人接聽的狀態,但通過12368短信發送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顯示均已電子送達。
在財產查控方面,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楊某告知執行法官,“聽說李某去世了,其名下遺產被其妻子張某公證繼承”。
執行策略
依據相關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將帶來執行程序的變化,在此情形下,本案的執行程序將怎樣推進?如何高效保障申請人的勝訴權益呢?
01核實死亡事實
執行法官調取了被執行人死亡的證明材料,確認死亡事件的真實性,并查找到了被執行人妻子張某的聯系方式。
02告知申請人被執行人死亡后 需要進行程序變更
執行法官及時向申請人釋明中止執行程序、變更被執行人繼承人為新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03查控被執行人遺產
執行法官立即向十堰市公證處去函,調取被執行人李某的遺產公證情況。經調查,李某去世后,其妻子張某繼承了李某遺留的與張某共有房產一套及存款10萬余元。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對上述遺留房產進行查封。
04反復協商,釋法明理
執行法官認為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將是本案的突破口,便迅速聯系張某,希望張某能夠在繼承范圍內代去世的被執行人償還欠款。
執行結果
起初,張某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前往法院配合案件調查、執行。執行法官明確告知,“債務人所欠債務并不會因為其去世就消滅,遺留下來的房屋份額(債務人的遺產)有待繼續執行。而張某作為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可能會被變更為被執行人,到那時會更加影響你的生活。”
通過執行法官多次溝通、釋法明理,張某認識到逃避債務并非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表示愿意按照調解書的內容代為償還被執行人所欠的債務。在法官的調解下,申請執行人楊某也體恤張某為醫治李某負擔了高額醫療費的情況,生活艱難,自愿作出一定讓步。
最終,雙方達成張某支付楊某65000元即結案的協議,現款項已付清。
法官說法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被執行人為公民且死亡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其次,債權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公民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
最后,法院根據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等因素決定是否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