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載客41人客車,一乘客竟搶奪司機方向盤!
——陽新法院開庭審理乘客搶方向盤案
案件梳理
去年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代價沉重,讓人扼腕痛惜,然而,公交車、客車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還是屢禁不止,前不久,在陽新縣就發生了一起乘客搶奪客車方向盤事件。4月29日,陽新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2019年1月19日,梅某乘坐客車,由浙江省臺州市出發至湖北省通山縣,該車實載41人,1月20日零點20分許,該車行駛至陽新縣富水鎮渡口村路段時,梅某因下車地點與客車抵達地點有誤,為臨時停車的事與客車司機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梅某先是拉扯司機,然后突然上前用手強行搶奪駕駛客車的司機許某手中的方向盤,并在司機制止其行為時用手抓撓司機頭部,許某連忙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客車停了下來,大部分乘客因緊急剎車時的慣性作用撞上了前排的軟靠背,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隨后,客車司機許某和副駕駛婁某及一名乘客將梅某控制,報警至陽新公安局,警察趕到后,將梅某帶走,梅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指控,梅某搶奪正在行駛中客車的方向盤,其行為觸犯了法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天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梅某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發表了意見。該案將擇期宣判。
法官提醒
在汽車行駛過程中,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不僅危害車內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還危及了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可大可小,但無論大小都絕不可忽視。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必須增強安全意識,敬畏生命,理性處理問題,切勿因小失大!
法官普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 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 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 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 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 經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然繼續實施的;
6. 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 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