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首例“套路貸”涉黑案終審宣判
6月2日,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對被告人胡某某等10人“套路貸”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保證疫情防控和掃黑除惡工作兩不誤,繼續保持對黑惡勢力案件的高壓態勢。
2019年10月30日,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某等9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糾集被告人王某、晏某等人,形成了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非法高利放貸,并以暴力、威脅等多種方式非法討債,獲取大量非法經濟利益,攫取非法利益后,部分用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該組織先后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23次,敲詐勒索犯罪行為5起,非法拘禁犯罪行為2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行為1起,故意傷害犯罪行為1起,涉案犯罪金額達1788.18萬元。該犯罪組織危害一方,對宜昌市城區及周邊區域的多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以致多名被害人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過正常途徑舉報、控告;通過干擾、破壞多家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多名被害人巨大經濟損失;該犯罪組織實施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在宜昌市城區及周邊區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審理認為,胡某某等10名被告人雖二審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但均未繳納罰金。其行為不能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的立法本意。并且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除對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量刑作出適當調整外,其余罪名和量刑均維持原判。決定執行的刑罰與一審一致。且對一審判決其余被告人的量刑亦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