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盜用,莫名其妙成為公司經理?
案情
張某是城區A公司的一名中層管理人員,多年前丟失過一張自己的身份證,2022年初,公司全面清查員工在第三方任職或經商情況。經清查發現,張某在B公司擔任總經理,B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竟赫然寫著“張某,總經理”!張某稱自己一直在A公司工作,從未聽說過B公司,更別說到B公司兼職。
由于A公司為國企,嚴禁員工在外兼職,前述情況給其造成惡劣影響。張某匆忙找到B公司注冊地時,卻發現早已人去樓空。他百般無奈之下訴至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B公司冒用張某姓名,侵犯張某姓名權;2、責令B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撤銷登記,消除不利影響。
法院審理
審理查明:B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注冊成立,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工商資料、公司章程等顯示:B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投資咨詢、企業管理、資產管理、企業營銷策劃等,張某為公司總經理。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盜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本案中,張某舉證證明B公司在登記中冒用其姓名登記總經理職務,這一行為未經張某允許,侵犯了張某的姓名權,并給張某現職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張某要求停止侵害、撤銷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決:被告B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張某的姓名,并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工商部門注銷張某為總經理的登記事項。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個人享有姓名權,自己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姓名。未經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盜用、冒用,否則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條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