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穿上“馬甲” 這也是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平衡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鄭某假借經營“水產店”名義承租門面,非法從事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等經營活動。2023年3月,鄭某與鄧某在“水產店”進行非法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隨即對鄭某經營場所及凍庫進行搜查,當場查獲扣押大量野豬、黃麂、野兔、豬獾等野生動物活體、死體以及野生動物制品。
經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部門認定,上述動物均在野外狀態下非法獵取,均為野生動物,黃麂、野兔、烏梢蛇、眼鏡蛇、獵獾、狗獾為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查明,鄭某先后從鄧某、王某、楊某等人手中多次收購陸生野生動物,并在店內進行加工、出售,從而以此獲利。
被告人鄧某多次前往大箕鋪鎮某山場驅使獵狗采取殲滅性圍獵的方法非法捕獲陸生野生動物,共捕獲2頭豬獾、3頭野豬并出售給鄭某。王某則利用放置狩獵夾方式前往保安鎮某山腳非法捕獵,共捕獲10只野雞和44只野兔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7000余元。楊某同樣通過放置狩獵夾及使用夜間照明工具獵捕6只野雞和58只野兔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9000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黃麂、野兔、豬獾等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鄧某、王某、楊某在禁獵區使用禁獵工具或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結合被告人鄭某、鄧某、王某、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鄭某、楊某積極退贓退賠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鄭某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鄧某、王某、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到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刑罰,依法分別追繳鄭某、楊某違法所得16.5萬余元及9000余元,責令王某退繳違法所得7000余元。
法官呼吁
捕獵、飼養、宰殺、冷凍凍存以及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的每一步,都可能發生病原體擴散、傳播,一時的“口腹之欲”,不僅存在公共安全隱患,也可能會帶來牢獄之災。建議大家自覺做到:
1. 自覺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嚴禁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2. 遠離野味,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倡導科學文明健康飲食新風尚。
3.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切實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