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轉破產不是終局 重整助力企業重生
——湖北省首例執轉破重整成功案例
長期以來,我國民商事司法主要通過“立案、審判和執行”三環節機制運行。通常情況下,三環節的運行機制可以加快民商事案件糾紛解決的周期,但在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三環節運行機制就難以適應要求。在這一背景下,民商事司法機制引入第四個環節——破產。即在當事人符合破產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執行轉破產,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符合破產重整的,采用破產重整方式救活企業;符合破產清算的“僵尸企業”,采用破產清算的方式實現市場出清;符合破產和解的,由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又保護了債務人的合法權利,還可能使“生病企業”重返市場經濟的戰場。
武漢某建筑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資金出現嚴重困難,拖欠工程款、銀行借款、職工工資、貨款、民間借貸等多方債務。武漢市東西湖法院執行局在執行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相關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依法將該公司執行案件轉為破產清算案件。
破產受理后,經管理人調查發現,該公司自2017年6月以來因債務危機停產,在冊職工已自行離散,經評估、測算,債務人資產評估價為2200萬元。在破產清算情形下,上述資產經司法拍賣,價值可能出現大幅貶損,所得收益遠遠不足以清償債務人的債權,同時還會增加處置成本。破產清算期間,經管理人多方征詢,意向購買人因稅費過高,均不愿按照破產清算參與競拍,案件處理一度陷入僵局。
此前,該公司股東曾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出過重整申請。但是對執行轉破產案件進行重整,在湖北省執轉破案件中尚無先例。合議庭經過充分的討論分析,擬同意轉入重整程序,并依法指導管理人在破產清算階段開展重整投資人預招募工作。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京東拍賣平臺面向社會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創新迎來生機。公告期滿,一家投資人交納了保證金,愿意以3600萬元出資參與重整,高于資產評估價格1400萬元,大幅提高了普通債權人的清償比例。
合議庭綜合研判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資人信息及重整可行性分析報告,結合武漢某建筑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的具體情況,并督促管理人與意向投資人簽訂投資框架協議后,即裁定對該公司進行重整。隨后,指導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重整計劃制作表決過程中,根據債權人的訴求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合理調整,經過幾輪協商,最終投資人又追加了100萬元投資款,重整計劃草案在債權人會議上得以順利通過,東西湖法院最終裁定批準該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目前,該公司處于重整計劃執行階段,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已經全部到位,償債資金也在陸續分配至債權人。該公司正逐步恢復正常經營,同時也對公司未來的發展進行規劃,希望在保證建筑施工主業的基礎上,開展配套業務,增加新的贏利點,通過重整實現鳳凰涅槃,浴火重生。
一家企業從官司纏身的被執行人轉為資不抵債的破產企業,經過重整再次獲得生機,一波三折,最終取得了三贏:一是保障了優先債權的全額清償;二是大大提高了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三是讓一個債臺高筑、資不抵債的倒閉企業,通過重整成功重返市場,再次呈現勃勃生機。
該破產重整案件既是湖北省首例執行轉破產后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也是東西湖法院深入貫徹執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審理以及要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會議精神的司法實踐。法院根據債務人財產狀況及債權人情況,發揮主觀能動性依法指導管理人工作、利用現代互聯網技術公開招募投資人、最大化實現企業資產價值和運營價值。既解決了債權清償率不足問題,又保護了廣大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經濟秩序和經營氛圍。真實體現了破產審判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服務轄區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