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車庫被剮蹭,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車輛停放在小區規定停車位被刮蹭
卻找不到肇事者
想要調取監控卻遭遇重重困難
該找誰賠?
找不到肇事者
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小王為愛車在小區地下車庫租賃了固定停車位,并按照45元/月的標準繳納了車輛場地租賃使用費。有一天發現愛車被刮蹭卻找不到肇事者,他想要調取小區監控錄像卻遭遇物業公司重重阻攔。小王報警后,經公安機關協調得以查看監控錄像,卻發現部分監控錄像缺失,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于是小王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物業公司該不該承擔責任呢?
裁判思路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其對小區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礎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小王與物業公司簽訂了《車位使用協議》,雙方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小王按約定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租賃費,雙方約定物業公司應當對車場進行維修和檢查,維持車場正常停車秩序,且約定物業公司僅向業主提供車位場地使用和服務,不負責車輛保管與保險責任。雖然雙方約定了物業公司不承擔車輛保管與保險責任,但小王按要求將車輛停放在租賃的車位,對車輛受損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雖然安裝了攝像頭,但監控錄像部分缺失導致小王未能確認車輛受損的直接責任人,因此認定物業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義務方面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