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KTV唱的歌可能涉嫌侵權!
作者: 張國慶 發布時間:2023-07-03 訪問次數:7982
燈光閃爍,掌聲雷動,樂音飄飄……當你在KTV等音樂會所一展歌喉時,可曾想到,你演唱的有可能是侵權歌曲。近日,大冶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音樂會所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經國家出版局批準成立、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先后與佛山市順德區孔雀娛樂唱片公司、滾石國際音樂有限公司等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合同約定,兩家公司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放映權、復制權(限于為卡拉OK點播服務進行的復制)授權原告管理,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2021年1月5日,原告工作人員到被告黃石市陽新縣某音樂會所,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該會所的包廂內,操作點唱設備,點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傷心太平洋》《浪花一朵朵》等歌曲,在調查取證后,向大冶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經著作權權利人授權管理案涉作品,享有案涉作品放映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大冶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1.2萬元。
法官提醒
我國《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不得用于經營謀利。KTV、音樂會所經營者應當以案為鑒,增強知識產權和守法經營意識,避免產生侵權行為,更好發揮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滿足人民群眾多元文化需求的作用。
編輯: 蔡繼濤 曹波
文章出處: 大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