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導】付某、胡某辱罵、毆打法官案
作者: 王俊輝 發布時間:2019-12-03 訪問次數:20933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付某與彭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法官認為租賃期限屆滿后,付某未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彭某,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彭某并無違約行為,遂依法判決付某向彭某支付占用期間租金損失1944元,駁回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同年12月1日下午,付某與丈夫胡某因不服法院判決,來到法院“要求給個說法”。一見面,兩人就抓著承辦法官大聲吵鬧。承辦法官向付某夫婦進行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但付某、胡某仍然表示不服,進而對法官大聲辱罵并用手勒住法官衣領,企圖毆打法官,還踢打、撕扯前來勸阻的法警,導致承辦法官衣物毀壞,法官、法警脖頸、胸口多處被抓傷,付某丈夫胡某在被法警控制后仍然出言威脅、恐嚇承辦法官。
處理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付某、胡某的行為構成以侮辱、毆打方式傷害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付某、胡某收到拘留決定書后表示服從法院的處罰決定,并對自己給法官和法警造成傷害的不當行為表示悔過。
典型意義
實踐中,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上訴等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侮辱、辱罵、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本案中,付某、胡某圍堵、辱罵法官,在法警勸阻之后,仍一意孤行,對司法人員進行毆打,擾亂法院辦公秩序,致使多人多處受傷,對此行為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堅決處理,保護法官人身權益免遭非法侵害。
編輯: 陳群安 李珮珮
文章出處: 省法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