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在為誰“打工”?
近日,隨州市曾都區法院城區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涉外賣騎手勞動爭議案件,依法認定外賣騎手與外賣平臺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2021年2月,孔某到某網絡科技公司應聘美團外賣派送工作,雙方簽訂了《承攬合同》,孔某的工作崗位為外賣騎手,工作職責是配送餐品以及該網絡科技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務。合同簽訂后,該網絡科技公司向孔某配發了統一著裝,并要求其參加公司早會,孔某工資取決于接單量,由美團旗下“錢袋寶”發放至孔某賬戶。后來,孔某發生交通事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其與該網絡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賠償其工傷損失。后該網絡科技公司向曾都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曾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綜合考察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所從事的勞動任務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該網絡科技公司與孔某勞動關系的認定,是“互聯網+”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對于此模式法律性質的判斷,亦應遵循上述原則。
根據該網絡科技公司營業執照,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包含配送服務。
在日常工作中,該網絡科技公司對孔某有著裝、請假休息、開早會等制度要求。根據孔某提供的截圖,該網絡科技公司建有名為“美團外賣超越隊”的微信工作群,在群內通知騎手工作安排等內容,其日常管理已經對孔某的人身和工作內容形成了明顯的控制和支配,該用工形式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
該網絡科技公司作為美團外賣的地區合作商,享有與美團外賣約定的特定區域配送業務,其招聘騎手并對騎手進行管理,通過騎手完成訂單配送任務以獲利,是其經營的目的所在。孔某的勞動是該網絡科技公司的組成部分,孔某的勞動成果歸于該網絡科技公司。美團外賣提供的APP等平臺服務,系為孔某完成業務提供便利,騎手的接單量導致的直接獲益者為該網絡科技公司。而由第三方向騎手支付報酬,系網絡技術發展背景下的新型支付模式,該模式并不改變該網絡科技公司與孔某已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故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外賣行業逐漸形成“平臺+送餐員”的新型就業形態,與傳統模式相比更為靈活、自主性更強。但因送餐員從業門檻低、人員流動性大、工作地點分散等特點,其與平臺合作企業勞動關系的認定,比傳統模式下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更為復雜。面對新行業帶動產生的復雜勞動關系,在具體個案中,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認真踐行“雙保護”原則,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法條鏈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