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沒“眼緣” ,婚介退費否?
滿懷期待去相親
結果沒有合眼緣的對象
付出的“流水”還能收回來嗎?
01
基本案情
小王與某婚介公司簽訂
《婚姻介紹服務合同》
約定婚介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一年內為小王介紹6名相親對象
由雙方自行溝通交往,并約定
“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
舉行結婚儀式”
等5種具體情形
作為婚介服務成功的標準
合同簽訂當日,小王向婚介機構交納服務費3990元。合同期滿后,小王以婚介公司沒有在合同期內向其介紹相親對象為由,多次要求婚介公司退還服務費未果后,訴至法院。
02
案件審理
庭審中,婚介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婚介對象情況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在合同簽訂后依約向小王提供了6名相親對象的事實。
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小王要求婚介公司退還服務費的主要原因是婚介公司介紹對象不合眼緣,不符合服務質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
婚介服務合同屬于中介合同。本案中,婚介公司向小王介紹婚配對象,小王支付3990元會費的行為,系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
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戀雙方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至于相親是否成功,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考慮到婚姻介紹服務有別于一般生活消費服務,婚介公司為客戶所做的婚姻介紹工作質量難以完全量化,且簽訂合同時,小王并未明確約定婚介對象的身高、體重、健康狀況、膚色等要求。婚介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已依約向小王介紹六名相親對象,并協助安排見面,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小王要求退還全部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后婚介公司基于自身經營考慮
主動退還小王500元
小王向本院主動申請
撤回對婚介公司的起訟
本院依法審查后,裁定予以準許
近年來,一些適婚男女因為社交圈子小、性格內向、專注工作、忽視情感等原因,成為父母“逼婚”對象,焦急之下,希望借助婚介機構讓自己早日脫單。在此提醒廣大征婚者,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對婚介服務有理性認識和合理預期。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盡可能明確服務時間、對象標準等細節問題,選擇對象時,不能單純以貌取人。同時,婚介機構也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提升服務質量,成為服務對象可以信賴的“人間月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