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能否請求“家務補償”?
在家庭生活中,做飯洗衣、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等家務勞動應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義務,是維系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堅實基礎。而在現實中,因種種原因往往會導致一方承擔較多家務,那么在離婚時,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家務勞動補償嗎?
案情簡介
2014年,年過半百的李某與陸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于2015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李某的父母年邁多病,李某與前妻的孫子年幼需人照料,陸某便辭去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家庭。后李某的父母過世,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長期分居生活。2023年10月,李某訴至天門法院要求離婚。
案件審理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陸某認為其婚后在家庭中承擔了較多義務,要求李某賠償10萬元。
法院審理
天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陸某辭職在家,為李某年邁的父母養老送終,照顧李某與前妻的孫子,為家庭付出較多。
同時,承辦法官也向陸某和李某釋明“家務補償”與“賠償”之間的區別,李某也認可陸某對家庭的付出,陸某也認可李某給予其與前夫之子經濟支持。在法院的調解下,李某同意在離婚后,向陸某支付經濟補償款1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充分認可。陸某作為夫妻中照顧老人子女、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中,雙方調解離婚,李某自愿支付經濟補償,既尊重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又體現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本案的妥善處理,弘揚了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倡導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