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要還嗎?
還沒還清債務,債務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
近日,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1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因債務人死亡,兒子繼承父親遺產,最終法院判決“父債子還”。
案情回顧
陳某因家庭困難,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經營的農資店賒購化肥、種子,待糧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經雙方結算,陳某還欠化肥、種子款計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條。
兩個月后,陳某因病去世。沈女士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遂持欠條找到陳某的兒子小陳,要求其償還欠款。
小陳認為,欠條上的名字,是不是父親簽的無法確認,拒絕還錢。
于是,沈女士又聯系到了陳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訴沈女士,他們早在2008年6月已離婚,該欠款非夫妻共同債務。
無奈,沈女士一紙訴狀將小陳、胡某訴至棗陽市法院七方人民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陳某下欠的化肥、種子款23124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因經營耕地在原告處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產品,共計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予以采信。
陳某去世后,其房產和田地由其子小陳繼承和管理,該遺產遠高于該欠款數額,小陳應在繼承和管理的財產范圍內清償其父陳某生前的債務。
陳某與胡某早已離婚,該筆債務不是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胡某承擔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償付原告沈女士農資款23124元,駁回沈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書后,小陳找到法庭,表示不服。
面對小陳的疑問,承辦法官對照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進行耐心解答,并出示相關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裁判內容。
經過承辦法官明法析理,小陳認可了判決內容,并于8月30日將欠款全部付清。
“謝謝法庭,謝謝法官,沒想到被告履行這么快......”
9月2日,沈女士在收到貨款后,冒著高溫來到七方法庭,將一面印有“公平公正司法為民 盡職盡責溫暖人心”字樣的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再三表示感謝。
法官說法
欠債還錢,是做人的基本誠信。但“父債子償”不是理所應當,而是有前提和限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父債子還”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具備以下特點:1.債是合法的;2.繼承人以繼承為前提;3.債務清償的有限性。
本案中,小陳沒有放棄繼承權,實際繼承了父親陳某的房產,管理了父親名下田地,且財產高于欠款,其應當對父親生前未了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