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課外興趣班的費用,父母雙方如何承擔?
發布時間:2024-05-09 訪問次數:5843
夫妻離婚后,子女一般跟隨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需要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參加課外興趣班產生的費用是否屬于撫養費范疇,能否由父母分攤?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男)與李某(女)2013年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女兒小甜?;楹箅p方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突出,于2019年離婚。小甜一直跟隨母親李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后因孩子教育費用問題雙方產生分歧,李某要求王某分攤小甜參加興趣班的費用4萬元,王某不同意,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官經審理認為,撫養費是一方為承擔撫養義務而實際產生的費用,為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權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在離婚訴訟時主張孩子的撫養費。但撫養費給付的數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是所有費用都是會被法院支持。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屬于撫養費范疇的教育費主要是指小學、初中和高中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及興趣班費用、擇校費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的范疇,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
最終,經過法院調解,李某放棄了請求王某支付興趣班費用的主張。
法官寄語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一別兩寬,但孩子卻是彼此割不斷的紐帶。離婚后,孩子無論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撫養,依舊是雙方的孩子,作為父母都想給孩子最好的成長體驗。給孩子選報興趣班無可厚非,但因該項費用不屬于撫養費的法定范疇,撫養孩子的一方在選報前可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則需結合實際、量力而行。
編輯: 鄧昭玲 胡振琪
文章出處: 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