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黑客的自白
自白背后的法律知識
近期,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劉某(化名)在掃描系統漏洞期間,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累計已達8萬余條,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個人信息背后蘊藏著豐富的信息資源與經濟價值,當前大數據已成為基礎性、戰略性資源,科技的發展依賴于大數據的流通和應用。
近年來,因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而引發惡性案件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侵犯了個案被害人的權益,對社會公眾的心理安全感也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公民個人信息容易被他人用于推銷各類產品或服務,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例如暴力催收討債、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等,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實施該行為的被告人除無業外,通常供職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中不乏擁有較高的學歷水平和職務職權,供職于大型公司等,本案被告人則是一名高學歷、高智商人員,其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之時,主觀動機為向他人炫耀。可見,社會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仍需加強。
科技的發展與個人信息的安全價值,體現著自由與秩序的價值選擇,如何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與社會發展之間尋求平衡,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